证监会:新股定价三种情形需重审
新华网北京5月30日电(记者赵晓辉、陶俊洁)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和创业板发行监管部30日下发《关于新股发行定价相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新股定价中行业市盈率的比较口径,并规定定价中出现三种情形的公司将重新上发审会。
通知明确,发行市盈率超过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的公司,如果存在三种情形的,发行监管部门将按会后重大事项的监管规定重新提交发审会审核。
首先,由于巨额超募导致发行人的基本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需要补充披露相关情况并分析揭示风险,从而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这种情况下,拟上市企业应重新上发审会审核。
其次,发行人按确定的发行价计算的募集资金量大幅超过按预估发行价计算的募集资金量,导致发行人的基本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需要补充披露募集资金相关情况并分析揭示风险,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
第三,发行人存在《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5号关于已通过发审会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及封卷工作的操作规程》中规定的需要重新提交发审会审核的事项。
通知还要求发行人在进行行业市盈率比较分析时,应选取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按中国证监会行业分类指引进行分类的行业市盈率,具体应选择发行人所属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滚动市盈率进行比较。
在发行人计算发行市盈率时,可采用两套计算方法:按发行人经审计的最近会计年度经营业绩计算;或按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基准日前12个月的经营业绩计算。
通知明确,发行人、保荐机构需对发行定价合理性及风险性因素进行深入分析和披露。发行人根据询价结果拟定的发行价格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的,需召开董事会对定价进行讨论确认,分析并披露定价的风险性因素及其相关影响,主承销商需对发行定价的合理性以及风险因素进行分析披露。
通知还明确了需提供盈利预测的情形,规定发行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的,原则上发行人需补充盈利预测并重新询价;发行人申报时已提供盈利预测报告,但对定价的合理性解释不充分的,同样需要重新询价。
作者:赵晓辉 陶俊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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