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量裁权不能逾越法治和民情的边界
5月28日,山东聊城市的张殿泉愣楞地看着聊城市东昌府区法院的判决书,怎么也想不通,肇事者在逃半年后被追逃抓回,且不积极赔偿,一个过失致人死亡罪本应该判37年,怎么能才判2年6个月呢?另外,去年春天同在聊城市的茌平县,同一种类型的案子按城镇居民给付的死亡赔偿金,自己父亲在工厂工作三年,咋就被判为农村居民了呢?张殿泉认为,东昌府法院是“葫芦僧判断葫芦案”。(6月5日和讯网)
人命关天,但却在现实中遭遇“同命不同价”的悲剧和“自由量裁权”无限超越法治和民情边界的惨剧。山东聊城的这个案件之所以出现如此境况,说白了不是别的在作怪,而是人治与法治之间的较量,是执法过程中如何把握“度”的考验。肇事者奈何如此不积极呢?道理很明显,人家是村党支部书记。可能这样的事件正好说明了“天高皇帝远”这句古训的话,乡党支部书记就可以如此飞扬跋扈,最终,法院认定过失致人死亡罪,乃是由于交通肇事直接导致的。
其实,法院的判决认定为交通肇事罪还是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乃具备天壤之别。在法院看来,所谓的自由量裁权就正式上演。夜间开车到底速度多少?到底是不是疏忽大意还是飙车?这些问题都是应该具体分析。而所谓的自由量裁权中的“自由”不是完全的自由,应该依旧是带着镣铐的舞蹈,这个镣铐不是别的正是法治和民情的边界。从法治角度上看,自由量裁权应该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从民情角度上看,不能引起民愤更不能民怨沸腾,甚至引起公愤。
张殿泉之父张吉生在工厂工作三年多,竟然被认定不是“城镇居民”这真是何足道哉的怪事。其实,城乡居民的认定原本没有这样的复杂,看户口簿即可。再者“同命不同价”的民事赔偿本身就是具备缺陷的,也是早就应该取缔的。且不谈其中的弊端,在一个国家之内,竟然真的做不到“法律不面前人人平等”这是何等怪事。而更可悲的是权力的运用竟然能够让法治的天平颠倒黑白,混淆视听就更加让人气愤之极。
张吉生已经离开人间,李某臣作为肇事者却在五个月内依然做着他的支部书记,最后判决到如此轻的程度上。可以说,这不是别的在作怪,是权力的从中作梗直接导致法治天平的倾斜。假如按照这样的逻辑,黎民百姓的生命权也将会得不到根本保障。而法院作为公平的最后一道门槛也在为虎作伥助纣为虐真的是让自由量裁权这根原本是“自由”的东西变得不再“自由”。 (来源: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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