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旅游条例7月1日起施行:景区设免费开放日
2012年06月07日16:09
来源:中国新闻网
作为四川省惟一一部旅游业地方性法规,新的《四川省旅游条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昨日,四川省旅游局召开新闻通气会,新《条例》共6个方面有所变化,其中涉及景区门票优惠、乡村旅游、度假区和旅游资源保护等规定成为修订后《条例》的亮点。
公共旅游资源今后逐步免费
《条例》对景区门票的优惠措施更加明晰,规定“依托国家自然、文化资源投资兴建的旅游景区景点应当建立免费开放日制度。旅游景区景点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儿童、学生、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等特定对象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公共博物馆、纪念馆、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民族团结教育基地、城市休闲公园、科技馆等公共文化休闲场所应当逐步免费开放。旅游景区景点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对特定群体优惠开放。”
“该条款只是一个指导性的规定,并不是强制性的。”省旅游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该条款主要是为让更多人享受到游览景区的门票优惠,目前针对特殊人群已有部分减免措施,同时公共旅游资源比如博物馆、纪念馆等也有一部分免费,今后将逐步免费。
鼓励开发本地特色乡村旅游
“乡村旅游的发展是旅游业中的一个新领域,起步虽然较晚,但发展速度很快,特别是我省的乡村旅游已走在全国的前列,成为城市居民重要的休闲生活方式,市场潜力很大。”该负责人说。
《条例》中也首次增加了关于乡村旅游的具体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和旅游市场及旅游者需求,通过政策扶持、宣传推介、协调指导等措施,鼓励开发具有本地特色的乡村旅游项目,规范发展观光、民俗、休闲等乡村旅游。”
同时,在旅游活动从观光式旅游向休闲度假式旅游转化的趋势下,关于旅游度假区方面,《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旅游度假区开发建设,做好组织协调工作,为旅游度假区开发建设创造良好的环境。”
历史建筑开发 不得擅自拆除
在旅游行业上,《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旅游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旅游业发展的重要事项,协调处理旅游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旅游业涉及的要素很多,需要很强的综合协调性,但因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有限,协调起来往往捉襟见肘。”该负责人表示,该条款的规定将有利于协调解决跨区域、跨部门的旅游资源保护、开发、利用和市场监管等问题,“现在很多市县都成立了旅游委或办公室等综合协调机构,还有一些地方也在筹备之中。”
关于旅游资源保护,《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必须将旅游资源保护所需经费纳入部门综合预算予以保障。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利用自然保护区等自然资源建设旅游项目,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不得破坏生态、污染环境;利用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以及其他历史人文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当保持其特有的历史风貌,不得擅自改建、迁移、拆除。
此外,为提高导游人员的讲解水平和服务质量。《条例》规定“在省外取得导游证到四川省执业的,应当参加由四川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四川省旅游知识及服务规范培训。”(成都商报实习记者 张舒)
作者:张舒 (来源:四川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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