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食品小作坊“红头文件”实施一年后被指违法
2012年07月08日10:53
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兰州7月8日电(记者 冯志军)近日,甘肃省政府法制办就《甘肃省生产加工食品小作坊加工许可管理暂行办法》向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出备案审查意见称,该办法存在擅自创设“加工食品许可”和行政处罚等违法内容,应在30日内予以修改或废止,必须停止执行,并将办理结果报送甘肃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1年4月1日,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召开媒体新闻发布会,正式启动实施食品加工小作坊许可证管理制度,主要对商场、超市、零售商店和摊点以外,同时具有固定加工场所和固定工艺流程,传统低风险的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实施加工许可管理。此次启动实施的食品加工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后进行复审换证。
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新闻发言人魏华光此前表示,甘肃大约有2800多个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一直以来都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依法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实施加工许可管理是保障食品安全不可忽略的环节。“之所以采用加工许可证,是为了与食品生产许可证区别开来,生产许可证一般针对已具有一定规模的食品生产企业。”他说。
据了解,甘肃质监系统曾有过食品加工小作坊“承诺书”制度,这一制度在2010年废止后,食品加工小作坊监管手段成为空白。经多次研究讨论和借鉴比对,也为了简便程序,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才出台了这一以“许可制管理”为核心的《暂行办法》。
此次甘肃省政府法制办发文称,国家法律在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等环节设定了三项行政许可,即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暂行办法》中规定的“加工食品许可”不在上述三项许可事项之列,超出了法定的行政许可范围,属于规范性文件自行创设的行政许可事项。
同时,《食品安全法》还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有关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该条款针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管理做出了一般性规定,对其经营活动提出了原则性的要求,但并未设定行政许可事项,而是授权省级人大常委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因此,涉及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管理的任何行政许可事项的设定和实施,应当由省人大常委会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做出具体规定。在地方立法出台之前,任何规范性文件都无权创设此类行政许可。
甘肃省政府法制办认为,《暂行办法》在无上位法依据的情况下,擅自创设加工食品许可,违反了《行政许可法》关于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予以纠正。
甘肃省政府法制办称,近年来,食品安全事故频发,食品安全形势严峻,食品安全问题受到社会高度关注。食品加工小作坊因受技术工艺、生产规模、资金投入等因素制约,普遍存在着生产设备设施落后、卫生条件较差、不具备产品检测能力的问题。为了改变食品加工小作坊“散、乱、差”的状况,加强小作坊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甘肃已启动了相关地方立法的起草制定工作。
甘肃省政府法制办建议,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加强与立法机关的协调和沟通,提请立法机关尽快出台甘肃规范生产加工食品小作坊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将小作坊食品加工许可制度以地方立法的形式确立下来,引导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联小做大、整合做强,推动食品加工小作坊走规范发展、特色发展之路,进一步提高食品质量安全水平,为群众安全、放心、方便消费提供保障。
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一部门负责人告诉记者,一年多来,该局已向近500家食品加工小作坊颁发了加工许可证,各地都在按管理办法执行。“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作为执法单位,理应以法律为准绳,但此次《暂行办法》被迫叫停,付出的巨大人力、物力和财力该有谁来买单。”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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