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西网7月11日南昌讯 据信息日报 报道,为促进江西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和氮氧化物减排工作,根据省环保厅和省法制部门立法计划安排,环保厅已启动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立法工作,草拟了《江西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10日,记者从省环保厅获悉,目前,该草案正面向各设区市环保局、厅机关相关处(室)、厅直有关单位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
擅改排污装置失效拟最低罚500元
本草案所称机动车,是指由内燃机驱动或者牵引的车辆,铁路机车和农用机动车除外。
根据草案,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不得擅自拆除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如擅自改造造成装置失效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机动车排黑烟拟责令维修并罚200元
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国家规定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行驶的机动车不得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排气污染物,否则,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维修,处二百元罚款。
拒登机动车排污状况拟最高罚3万元
记者了解到,对未达到本省执行的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新购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得办理道路运输许可。
对未达到本省执行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省外登记的在用机动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不得办理道路运输许可。
违反本条例规定,道路运输经营单位拒绝申报登记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全省机动车拟贴黄绿标签
全省拟实施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制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分为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工本费用由省物价部门核定。机动车环保检验周期,按照有关规定和根据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状况及机动车车型、使用年限等因素确定并实施。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检查时,应当查验机动车环保检验标志;对未取得环保检验标志的机动车,不得允许其上路行驶。机动车未取得环保检验标志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机动车行驶证,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提供环保检验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处二百元罚款。
不得指定环保检验机构进行环保检验
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可以自行选择其机动车注册登记所在地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进行环保检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到指定的环保检验机构进行环保检验。
经环保检验达不到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不予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但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维修并进行复检。经复检达到规定排放标准的,核发相应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道路运输经营等单位的机动车停放地对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并当场明示抽测结果。监督抽测不得收取费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抽测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记者万里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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