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老总举报民企 980万拿下市值3亿地块
日前,即将退休的国企老总余小平,向本报实名举报,称自己管理的国企遭遇民企合同诈骗,致国有资产流失近3亿元。余小平称,其所在公司拿出3万余平方米土地,与深圳市兴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晟公司)合作开发。因对方一直未能履行双方签订的合同,余小平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未料,兴晟公司出具了一份补充协议,以980万元代价继续拥有该地,而协议地块已升值至3亿多元。目前南澳警方已立案调查此事。
起因 双方合作开发房地产
余小平今年59岁, 20多年前他从部队转业,进入深圳长城惠华集团有限公司(省属国有独资公司)的子公司深圳市仁鹏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任法人代表,公司收益主要来源于龙岗区南澳水头沙村、大鹏鹏城村的3块土地(面积共30151平方米)上的物业收入。这些土地用途规划为绿地、党政社团用地、旅游配套用地等,不能进行房地产开发。
2007年5月,仁鹏公司与兴晟公司签订《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就南澳水头沙村、大鹏鹏城村共30151平米的3块土地进行合作开发。合作项目利益分配比例为仁鹏20%,兴晟80%。直到2009年5月20日前,双方相继签订了3份补充协议。但兴晟公司一直未能履行完协议中约定内容,剩余款项也未在约定期限前付清。仁鹏公司因此打算收回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转折 政策变更地块大幅升值
事件最重要的转折点出现在2010年,随着相关政策变更,合作开发地块可用于建设商品房,地块价值随即迅速上升。据深圳市国房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在2011年6月23日出具的评估,3地块中仅面积13199平方米的土地,市价就达到1.9亿元人民币。另外两块地紧挨海湾,价值更高,保守的评估总价高达3亿多元。余小平称,兴晟公司一开始拖延付款,仅付100万,而后又在合同到期后的2011年2月21日,在未告知仁鹏公司的情况下,突然将之前拖欠的880万元划入仁鹏公司账户。余小平认为,这与地块大幅升值后,对方又想以假合同要回这些地块有关。
记者由龙岗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中获悉,2011年5月,仁鹏公司向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两方公司签订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及补充合同无效,同时将征地补偿协议及相关资料返还仁鹏公司。随后兴晟公司提供了一份仁鹏公司认定系伪造的《补充协议》,但市区两级法院都因该协议驳回仁鹏公司的诉讼请求。
余小平说:“如果履行伪造的合同,仁鹏公司只能得到最初约定的980万元,这样意味着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而对兴晟公司来说,他们只用了980万就拿下要花3亿元才能买到的地!”
终审 中院驳回仁鹏公司申请
据了解,龙岗区人民法院曾委托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合同进行鉴定。最终,司法鉴定意见为,协议书上仁鹏公司的公章为真,但形成时间不能结论,协议上印刷体文字并不是标称的2009年10月28日,而是晚于2009年5月20日6个多月形成。简单来说,即公章是真的,但无法确定何时盖上,而协议上文字的打印时间并不是落款时间。
虽然仁鹏公司认为合同情况有违常理,但参照司法鉴定的结果,2011年7月22日,龙岗区人民法院驳回仁鹏公司的起诉。仁鹏公司随后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由于在《补充协议》中约定,双方任何争议、纠纷,均提请深圳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定进行仲裁,法院认为,该案为“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纠纷”。2012年6月5日,深圳中级法院裁定驳回仁鹏公司请求确认《补充协议》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无效的申请,同时该裁定为终审裁定。
最新进展
南澳警方已刑事立案
据了解,余小平在6月下旬,以“遭遇假合同诈骗”向公安机关报了案。余小平称,由于自己无法拿到兴晟公司向法庭提交的《补充协议》,即便不认同之前的司法鉴定,也无法重新进行司法鉴定。他希望公安机关能委托资质更高的鉴定机构,对《补充协议》进行刑事鉴定。
记者在采访中获悉,由于涉案金额巨大,南澳警方高度重视,目前已作为刑事案件正式立案。
3万平米的土地最终何去何从?本报将对此事继续关注。
说法
仁鹏公司
对方母公司亦不知情
余小平说,先前的合同上都有法人签名,但在兴晟公司单方面提供给法庭的《补充协议》上,不仅没有法人签名,还突然多出了丙方东源宝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兴晟公司的母公司,以下简称宝晟公司)。假合同中称仁鹏公司同意对方在2011年6月30日前预付收益款980万元。而付款的前提是,仁鹏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解除之前的合同和补充协议,否则就要赔偿给兴晟、宝晟两公司不低于人民币8800万元的金额。
令人诧异的是,宝晟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宝晟公司的两位董事公开声明,称他们对宝晟公司作为丙方在《补充协议》上盖章一事并不知情,即《补充协议》上丙方的公章,并不是由宝晟公司法定代表人所盖。
兴晟公司
合同有效已申请仲裁
“司法鉴定认定仁鹏公司的印章为真章,足以证明这份合同的真实。”兴晟公司的负责人朱先生称,协议肯定是真实、合法的。至于“为何签署了三方协议,但丙方无法提供该协议”,以及“为何先前协议均有法人签字确认,但该份并无签字”,朱先生均以不清楚情况为由未作解释。
而对于协议上印刷字体时间与落款时间不吻合的情况,朱先生称,《合同法》中并没有“规定落款与印刷时间不符”合同即不成立的说法,即协议合法。
目前,他们已就与仁鹏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结果尚未出炉。
律师
《补充协议》疑点多多
记者就该案咨询广东诚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响林。张响林认为,这份印在一张A4纸上的合同存在诸多疑点。
1、印刷字体时间与落款时间不吻合,存在一种可能:即公章先盖在了空白A4纸上,文字是后来打印上的。仁鹏公司与兴晟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不排除双方为了工作便利,先盖了一些有公章的空白纸张。
2、因为是三方合同,那么三方肯定人手一份。但甲方仁鹏公司没有,丙方宝晟公司也提供不了,存在不合理性。
3、退一步讲,即便《补充协议》上3个公章都是真的,但盖章的程序又存在问题。因为丙方的法定代表人、董事不知情,他们也没有委托任何人参加协议的盖章。如此,《补充协议》是一个无效协议。
(深圳晚报记者 陆颖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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