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一的士公司高管被判受贿罪,举报者“的哥老王”现场旁听
新快报记者黄琼 实习生徐利欣 通讯员赵璐璐
备受关注的广州首宗的士“茶水费”案昨日宣判。昨日下午,广州越秀区法院再次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公诉机关补充提交了一名“进贡”的哥的证词,合议庭经评议后当庭宣判:某的士公司高管蔡锦伦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其退出的2.2万元赃款全数上缴国库。
庭上辩称是行业潜规则
现年45岁的蔡锦伦是广州人,高中文化,曾任广州某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运营部经理,职责范围之一是负责招聘司机。
据指控,2004年8月至2011年7月期间,蔡锦伦利用其职务便利,以承包出租车、当的士司机竞争大为由,向承包其公司出租车的4名司机分别索要“茶水费”2000元至1万元不等,共2.2万元。
此前庭审中,蔡锦伦辩称,收取“茶水费”是出租车行业的潜规则,自己并没有主动索要,只是暗示司机这个行业竞争大,车源比较紧张,因此很多司机“识做”,主动送“茶水费”,目的就是想早日拿到承包经营权。但有“进贡”的哥提供证词称,蔡有明确向其提出要“茶水费”,自己为了当司机只好被迫送上。
蔡锦伦同时提出,自己作为的士公司高管,月入六七万元,这几千元茶水费对其来说只是“九牛一毛”,都是的哥硬塞过来的,自己不懂也就收下了,案发后已非常后悔。
一的哥提供关键证词
当日庭审中,辩护律师提出,三名的哥的茶水费事件发生在10年前,已过诉讼时效。同时提出,其中一名赖姓的哥的茶水费事实,只有赖某哥哥的证言,缺乏其本人直接证词,认为不能作为直接证据来定罪。
就此,昨日庭上,公诉人首先提交了这名赖姓的哥的证词,证明当时他的确透过中间人找到蔡锦伦,想请其吃饭被拒绝,后来直接将5000元托人转交给蔡,其收下后,他的出租车承包也顺利下来了。
法院经审理,认定了上述指控事实。至于其辩护人提出的诉讼时效质疑,法院认为,蔡锦伦于2004年7月至2011年7月间,基于同一的犯罪故意,共四次向承包其公司出租车的司机索取贿赂,其行为具有连续性,符合连续犯罪的构成要件,对其行为的追诉期限,依法应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因此,其前三宗犯罪未超过追诉时效,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鉴于其自愿认罪,且已退出全部赃款,有悔罪表现,可予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现场
的哥老王:我看到了希望
昨日出现在庭审现场的蔡锦伦依然憔悴,在法庭休庭进行商议时,穿着看守所黄色短袖衣服的他,静静地坐在被告席上,神情落寞,鲜有动作,一直把头深埋在胸前,面对现场的摄像镜头也显得有点慌乱和不安。宣判结束后,蔡锦伦表示将和辩护律师商量后决定是否上诉。
昨日下午,举报蔡锦伦的的哥老王也赶到现场听判。其庭后向记者称,他非常满意该案的判决,“揪出了一个蔡锦伦,是对纠正出租车这个行业的不良之风有很好的效果,也让我看到了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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