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空姐走私逃税百万获刑11年
本报讯(记者 王维维)离职空姐李某做淘宝店代购,多次大量携带从韩国免税店购买的化妆品入境而未申报,偷逃税款高达113万余元。昨日记者获悉,市二中院一审判决李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处有期徒刑11年,罚金50万元。
李某曾是海南航空公司空姐,离职后在京一直无业。2008年夏天,她在淘宝网上开了家名为“空姐小店”的网店,销售化妆品。李某起初从代购店进货,后来认识韩国三星公司高级工程师褚某,并通过他从韩国往国内带化妆品销售。
2010年至2011年8月间,李某与褚某经预谋,由褚某提供韩国免税店优惠账号,并结算货款,李某与男友石某多次在韩国免税店购买化妆品等货物,以客带货方式从无申报通道携带进境,通过网店销售牟利,共计偷逃海关进口环节税113万余元人民币。此前庭审中,褚某表示,自己纯粹是帮李某的忙。其实此前,褚某就曾两次因携带大量化妆品从韩国入境受到罚款及行政拘留的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定,李某、石某及褚某三人长期从韩国通过非法途径携带大量化妆品入境,其行为均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除李某获刑11年外,石某被处有期徒刑5年,罚金25万元;褚某也获刑7年,罚金30万元。
律师说法
偷逃税款5万即可入刑
北京汉良律师事务所胡益华律师表示,一般来说,国内海关对旅客入境可携带的物品种类及数量都进行了严格限制。李某等人获罪,主要在于其多次有意携带超过规定的化妆品,却并不申报,偷逃税款。普通市民或代购者出境购买商品,只要按海关规定携带或申报物品,就不会触犯法律。
胡益华说,根据刑法相关规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门槛”在于偷逃应缴关税税款额是否达到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被视作走私行为,处行政罚款等处罚。如果超过5万元,当事人的行为便可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此外,一年内曾因走私被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也可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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