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鹏 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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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随着城市商品房住宅小区如雨后春笋般拔地而起,越来越多的城市居民在居住上由单位人变为社会人即业主,如何处理邻里关系成为居民们面临的新课题。要让社区变得更和谐更友善,这既需要业主们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彼此互谅互让真诚相待,也需要相关机构积极履职,为和谐的邻里关系“助力”。
本报记者 吴允波 本报通讯员 李 飒 王雪婷
俩大姐“红脸”上法庭
不久前的一天下午,家住济南历下区和平新村的王大姐回家后大吃一惊:自己居住的203室屋顶、墙壁流水,地板、家具被浸泡,屋内装修严重受损,水最深时漫过踢脚线。经仔细勘察,她发现了原因:楼上303室的朱大姐出门时忘记了关闭热水器的上水管,上水管的管套老化,脱离了热水器,导致水不停地喷涌,渗漏到楼下。
为此,王大姐和朱大姐进行了多次交涉。王大姐认为,朱大姐忘记关水管,给自己造成了巨大损失,因而要求朱大姐家赔偿各项经济损失96400元。朱大姐认为,此事不是自己故意造成的,是热水器水管老化所致,属于意外事故。再者,王大姐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96400元的数额严重失实,不合情理,也无法律依据,不能够接受。
双方协商不成,不得不对簿公堂。根据王大姐的申请,历下区法院委托济南市价格认证中心对王大姐的财产损失进行鉴定,结论为损失1973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生活中忘记关热水器上水管的事时有发生,本案造成损失的原因,乃是朱大姐疏忽大意加之房屋设施年久失修老化所致。朱大姐对积水渗漏导致王大姐家中造成的财产损失具有过错,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财产损失及重新装修的费用,法院依照鉴定报告认定的数额作出判决,超出部分不予支持。最后,法院判决朱大姐赔偿王大姐各项经济损失19730元,驳回王大姐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
家住济南历下区明湖小区二楼的周大哥,最近则遇到了与此相反的烦心事:由于自家房屋年久失修,卫生间、厨房存在漏水现象,住一楼的徐大姐索性关闭了卫生间和厨房的供水阀门。周大哥和徐大姐协商了多次,徐大姐都以楼上往下渗水为由,拒绝打开阀门。无奈之下,周大哥将徐大姐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认为,徐大姐关掉供水阀门是以非法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遂判决徐大姐十日内恢复通水,赔偿周大哥损失5400元。
济南历下区法院纪检组长兼民二庭庭长周广军介绍说,近年来,由于房屋附属设施使用不当,造成的相邻权纠纷越来越多,值得关注。
“住改商”惹烦众邻
一业主未经四邻同意,私下将住宅改为商用,办起了按摩店。济南市历下区法院所审理的这起案件,是众多类似案件中的一个典型案例。
历下区某小区1层为商用,2至7层为住宅。近日,刘某购买了某单元201、202后,把住宅改为商用,办起保健按摩店,从事推拿、按摩、足疗等经营活动。3至7层的其他业主8人多次找他协商未果,便诉至法院。8原告认为,由于刘某的经营活动,使不明身份的外来人员增多,给原告的生活起居、居住安全、生活环境等均造成极大侵害;被告还乱搭乱建小房,遮挡采光,影响消防安全;被告安装的广告灯箱夜晚造成光污染。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刘某停止商业经营,拆除广告牌和私自搭建的小房等。被告刘某辩称,他的经营活动完全在室内,来往人员素质很高,不存在安全问题。即使有影响,也仅仅限于三楼,不会影响到四楼以上的居民。
法院审理后认为,《物权法》第77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刘某虽对其不动产享有专有权,但他未经周围邻居的同意,将住宅改作经营性用房,对公共部位进行了改造,使周围环境和秩序有了改变。刘某的行为使私密性很强的住宅受到了来自外界的干扰,损害了相邻业主的利益。最后,法院判令被告停止商业经营;拆除灯箱广告;拆除自建小房;按原色粉刷一至二楼的墙面。
周广军介绍说,近年来,住宅改商用的“住改商”纠纷案件明显增多。对于“住改商”问题,法律规定一直都比较明确。《民法通则》关于相邻权的规定指出,相邻不动产的各方在使用不动产时,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精神,妥善处理好相邻关系,任何一方不得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物权法》明文规定,住宅改商用必须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的同意。从法律上看,无论是《物权法》还是《民法通则》,虽然都没有禁止“住改商”的明文规定,却都有不得侵害邻居合法权益的规定。
两家纠纷“责”在物业
30岁出头的陈小姐,在济南历山路一小区购买了一套房子,装修好后去入住时,发现房屋内新粉刷的客厅、主次卧室顶面及墙面渗水,墙皮大面积脱落,主次卧室的柜、书架、电脑桌、灯、家具也全部浸泡损坏无法使用。经调查发现,原来是楼上卫生间热水器预留水管接口堵丝出现严重漏水。楼上房主没有入住,房主称堵丝是物业公司安装的,维修过一次,但没有解决漏水的问题。
原想告楼上房主的陈小姐,弄明情况后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应陈小姐申请,历下区法院委托资产评估公司对其损失进行了鉴定,结论为损失价值16710元。
在法庭上,双方进行了激烈地辩论。陈小姐认为,由于物业公司维修不及时导致了自己的损失,物业公司应该赔偿。物业公司则认为,陈小姐的房屋损失是由楼上业主造成的,不是自己造成的。物业公司按约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并已经尽到注意、协助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楼上卫生间的堵丝是物业公司安装的,物业公司应楼上业主要求维修堵丝后仍漏水,导致陈小姐房屋被污水浸泡财产受损。因此,被告物业公司应对原告的财产损失具有过错,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法院判决被告物业公司赔偿陈小姐各项损失19000余元。
周广军说,据统计,近年来相邻权案件呈现大幅增加的趋势。从司法实践来看,相邻关系案件诉讼标的额相对较小,但双方争议较复杂。目前,通行通风、用水排水、管线安设营造建筑物、公共设施的使用等等,都容易引发相邻权纠纷。随着经济的发展,新型的相邻权纠纷案件也不断涌现,如空调外挂、声光、震动等都引发了不少诉讼案件。还有一些相邻权案件,当事人因故多次诉讼,形成了怄气报复型的“马拉松”诉讼。
俗话说得好,“远亲不如近邻”,发生火灾、偷盗等事件时,最能互相帮助的还是邻居。邻里互助合作,构建和谐的社区邻里关系有助于大家生活的幸福舒适。周广军建议说,一方面广大业主要认识到邻里关系和谐的重要性,遇事互谅互让;另一方面,业委会、居委会、物业公司及相关行政机关要发挥引导作用,积极化解矛盾纠纷,促进邻里关系的和谐。 (来源:大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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