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强奸的罪名空白
据悉,李军涉嫌诱奸男童一案中,李军以“俊俊”、“花非花雾非雾”等QQ网名结交未成年人,在其QQ内有160多个13岁以下未成年人。一名年仅13岁的男童在两三个月内被其猥亵鸡奸6次,警方已确认至少有4名未成年人受到性侵。
李军被批捕的罪名“猥亵儿童罪”分离自1979年《刑法》第160条规定的流氓罪。目前《刑法》第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而关于强奸罪,目前法律严格界定于“妇女”和“幼女”,不包括男性。《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对此,有人认为以“猥亵儿童罪”对“幼男”的保护,远远比不上“强奸罪”对“幼女”的保护。但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看来,对未成年男性进行性侵害,其侵害手段、行为人能够达到的目的、危害后果,都和奸淫幼女不同,“按照现行刑法分别处理,大体上是合适的。”周光权对《瞭望东方周刊》说。
周光权认为将猥亵男童和奸淫幼女类比,本身就不妥当,“对男性的所谓性侵,实际上是猥亵男童,此时能够类比的就是猥亵女童。而刑法第237条第二款将猥亵男童和女童规定在同一条文中,说明猥亵男童的危害和猥亵女童相同。”
“鸡奸罪在刑法上是规定为罪的,就是猥亵儿童罪。”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阮齐林对《瞭望东方周刊》说,李军案涉及的不是立法问题,是司法问题,“罪名上没有漏洞,如果说处罚轻了,可以给他加刑。”
如果李军案以“猥亵儿童罪”被判尚有理可辩,那么实践中成年男性“强奸”成年男性的行为就明显地挑战了法律空白。
2009年3月18日凌晨,河北石家庄,两男子先抢劫后“强奸”一打工仔,事后警察报批捕嫌疑人仅针对其抢劫环节,“强奸”事实未被提及;2010年10月24日凌晨1时,广东深圳,男保安酒后“强奸”同寝室的男同事,诉至派出所,无法立案,后两人私下解决。
此类涉案者即使被追究刑责,也多是以与强奸无关的罪名。2011年初,42岁某男“强奸”18岁男同事并导致受害人轻伤一案宣判,北京朝阳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有期徒刑1年,这被认为是我国内地法院首次对强奸男性者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
女性强奸男性的行为也同样面临法律尴尬。近些年类似于17岁男生被35岁女教师“诱奸”而身心备受摧残等案件通过媒体曝光引发社会热议,但受害男性往往“投诉无门”。
“上世纪80年代以前,性方面的资料和信息少,实践中比较多的是男性强奸女性,鸡奸和女性强奸男性的案例即使发生,当时的传播渠道有限,这些问题没有机会放到台面上。”陈永生说,所以当时立法仅考虑到强奸罪的侵害对象为妇女,“但从其他国家的法律来看,不一定叫强奸罪,可能叫强制性交。”
“将来的立法修改中有必要将强奸罪的对象范围扩大到男性。”陈永生认为,目前许多地区出现因男同性恋引发的问题,潜在的危害较大,可以将强奸罪中“妇女”二字去掉,也可以通过区别不同的受害对象增加罪名。
陈永生认为,刑法修订历程中,将之前立法时未考虑的新情况纳入立法层面并不鲜见。
以盗窃、侮辱尸体罪为例,在1997年刑法增设此罪名之前,仅在1950年7月25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大纲草案》以及1954年9月30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指导原则草案(初稿)》中规定有挖掘坟墓会面临的处罚,直至1979年刑法中,都没有针对尸体犯罪的规定。
据著名刑法学家高铭暄在《刑法的孕育诞生和发展完善》一书透露,直到1997年刑法修订时,有部门注意到,实践中挖掘坟墓或在其他场合侮辱、破坏尸体的现象时有发生,而刑法没有对此专门规定,不好追究刑事责任。立法机关采纳了这一建议,1997年刑法第302条规定:“盗窃、侮辱尸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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