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惠州10月11日电(严初籍新生)记者今天从广东惠州市人民检察院获悉,近日,由惠州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决定逮捕并提起公诉的惠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大亚湾分局渔政大队副大队长冯某城、职工谢某雄、职工曾某雄等3人充当违法犯罪“保护伞”案获判。据介绍,该案是“三打”行动以来,由惠州检察机关查处并获判的发生在大亚湾区的首宗“保护伞”案件,也是发生在渔政系统的首宗“保护伞”案件。
据了解,今年7月至9月,惠州检察机关在排查犯罪线索、立案侦查、决定逮捕、审查起诉该案中,及时成立专案小组,并一举挖出为违法犯罪充当“保护伞”的惠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大亚湾分局渔政大队副大队长冯某城、职工谢某雄、职工曾某雄等3人。8月23日,惠州检察机关将该案起诉至人民法院,并派出公诉业务骨干出庭支持公诉。
惠州检察机关指控,2006年开始,惠州大亚湾区出台了《大亚湾区渔用柴油涨价补助实施方案》,对持有合法、齐全、有效证件的机动捕捞渔船、养殖船,以渔业船舶为单位,按证件登记内容直接补贴给船舶所有人。2O08年,大亚湾区制定了《2008年大亚湾区渔业柴油补贴工作实施方案》,将补贴的范围扩大至机动捕捞渔船、养殖船和渔业辅助船。
2006年至2011年间,被告人、惠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大亚湾分局渔政大队副大队长冯某城(捕前调任大亚湾分局渔政大队教导员职务),主管船舶检验、年审、登记、审核确认渔船符合领取渔用柴油补助资格和渔船报废拆解补助资格的工作;被告人、惠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大亚湾分局渔政大队职工谢某雄、职工曾某雄,均负责船舶年审检验工作。被告人冯某城伙同谢某雄、曾某雄,利用各自职务便利,明知受检船舶存在多年未年审、船证不符的情况,仍给予蔡某、李某、罗某、范某、黄某等人的船舶通过年审或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从而使蔡某等人合计非法领取国家柴油补贴款人民币13万余元。以骗取渔船报废补贴(国家减船补助)为目的,给殷某、谢某办理渔船报废拆解手续,从而使殷某、谢某合计领取国家减船补助款人民币7万元。
此外,被告人冯某城还以自己在工作中给人予以帮助、父亲生病住院、女儿上学等借口,非法收受殷某等人的钱财,非法索要张某等人的财物。在上述受贿过程中,被告人冯某城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0.5万元,被告人谢某雄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55万元,被告人曾某雄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4万元。
鉴于被告人冯某城、谢某雄、曾某雄均自动投案自首,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为此,惠州大亚湾区人民法院遂对3名被告人作出判决:判处冯某城有期徒刑五年;判处谢某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判处曾某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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