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江苏赣榆对“问题”干部张宜春的职务任免文件。新华社记者夏鹏
新华网南京10月22日专电(新华社“中国网事”记者 孔祥鑫)“从县委组织部副部长到县人大办公室副主任,再到县农委党委书记。”近日,江苏赣榆县干部张宜春因违纪被免职后接连获得任用一事引起网民热议。一名官员违纪遭免职后何以快速复出?任用行为是否合规合法?频发的“问题”官员“复出门”怎么让公众信服?新华社“中国网事”记者为此展开了调查。
干部违纪处理被指“走过场” 近日,网友“清哲木”发帖指出,两年前因违纪被免职的江苏赣榆县委组织部副部长张宜春于今年1月12日,以县农委党委书记的身份出现在赣榆县电视台《政风行风热线》节目中。
记者了解到,2010年2月,网民朱孔剑实名举报了时任赣榆县委组织部副部长的张宜春。内容涉及其违规拥有四处豪宅、一处园林,有迷信行为,修建“山寨天安门”等。
当年3月,赣榆县纪委经调查发现,张宜春有未向上级汇报、未经审批超标准用地建设私人住宅、违反规定换用借用其他单位车辆等问题。赣榆县纪委决定给予张宜春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免去其组织部副部长职务。
赣榆县纪委工作人员之前曾向媒体表示,张宜春被免职后,不再担任任何职务。然而,近日网络爆出张宜春被免职后即获平调,任县人大办公室副主任,并在同年底换届后改任县农委党委书记。这一情况立即招致网友不满,纷纷指责赣榆县对腐败分子的处理是“走过场”。
据媒体报道,赣榆县委宣传部副部长丁兆亮曾表示,张宜春被处分后由县委组织部副部长平调任县人大办公室副主任,并称“张到县人大也就是个挂职,一年没有上班”。这一说法不仅与当时官方公布的处理情况有出入,更引起了张宜春在人大任职期间涉嫌“吃空饷”的质疑。
违纪免职后为何连获任用? 据记者了解,赣榆县纪委2010年3月11日印发了一份《关于给予张宜春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决定》。文件称,张宜春在担任青口镇镇长期间,河南村为其支付了办理土地使用证费用3840元,张宜春在建造该处住宅超标准占用土地260平方米;张宜春在担任海头镇党委书记时,以海头镇党委的一辆别克轿车换用其他单位的本田轿车,并在调任县委组织部副部长时继续使用该车。
这份《决定》指出,张宜春的行为构成非法占有错误、违规建房错误和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错误。但其调查前主动整改、调查中主动配合,可减轻处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条例,赣榆县纪委决定给予张宜春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赣榆县委组织部干部科科长李旭涛表示,之所以免去张宜春组织部副部长的职务,是因为考虑到张宜春存在违纪行为,不适合担任此职务。免去该职务本身并不是处分的一部分,接受采访的相关人员一再表示,对于张宜春的违纪行为,没有任何文件规定对其进行职务处罚,不能说有过处分就不让他担任相应职务了。
根据赣榆县委组织部向记者出示的有关任免通知,张宜春于2010年3月13日被免去县委组织部副部长的职务,因为其还是县人大常委,所以当日被任命为县人大办公室副主任。去年12月17日,县人大换届,张宜春调到县农委担任党委书记一职。这一系列的调动与当时“张宜春被免职后不再担任任何职务”的说法前后矛盾。
根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张宜春的平级调动有违反相关规定的嫌疑。赣榆县纪委审理室主任魏茂松解释说,对于张宜春的免职不是问责免职,而是因为其个人违纪行为,并不适用于此规定。《规定》的适用范围也不涉及县级以下领导成员。
对于张宜春“吃空饷”的质疑,赣榆县委宣传部副部长丁兆亮否认说过“张到县人大也就是个挂职,一年没有上班”这番话。赣榆县人大办公室副主任王布昌则表示,张宜春在县人大主要负责文字材料等方面的工作,除请了几次假外,一直正常上班。
遭处分官员复出如何服众? 有网友质疑,张宜春虽然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但其任职经历更像是一次次工作调动。对于一名有过违纪行为的“问题干部”,为何一再得到任用?对于张宜春的处分是否过轻?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非法占有非本人经管的国家、集体、个人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违反规定参加集资建房、建私房,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一人有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不少网友指出,对照相关条例,对于张宜春的处罚实在过轻,至少应对其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根据相关条例,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有网友认为:“问题严重者,不仅要一撸到底,而且不得再用。对某些严重违纪官员的宽容,就是对国家和人民的不负责任。”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表示,在县级及县级以下的干部中,利用公共职权谋取私利,占有公共财物,违规超标准建房等现象较为常见,这在当地群众中造成极坏影响。赣榆县对张宜春给予党内严重警告的处分的确过轻。党内应该严惩此类行为,这既对干部群体有警示作用,也会提升老百姓的满意度。
近年来,无论是失职问责还是违纪处分,被免职的干部再度复出的例子不在少数,引起各方关注。“对于违法违规的干部应该严惩。问题官员大量复出,这是一种很不正常的状况。”竹立家说,复出的问题官员应该占少数,如果复出就应该公开透明,公开接受社会舆论与各级人大监督,使他们真正负起“岗位职责”。
亦有专家表示,对于犯过错误的官员也不应全盘否定。厘清问题责任、给予一定处分后,只要不违反相关规定和程序,官员的再度复出也是正常的。但问题的关键是,一些地方对违法违纪官员的处分流于形式,只想让处于舆论中心的官员暂时退下以避风头、缓解矛盾。这些官员官复原职后又高枕无忧,这样的复出老百姓自然难以接受。
作者:孔祥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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