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宁坡村未硬化的路面
本报东方10月22日电(记者林维杭摄影报道)10月22日,家住东方市大田镇新宁坡村的符先生向记者反映,村委会有钱旅游、买好车,却不给外嫁女发100%的征地补偿款。22名外嫁女为此联名起诉新宁坡村委会,10月17日已开庭审理。
外嫁女征地款只发50%
“我们村被征用集体土地706亩,收到补偿款4339万元。”符先生说,村委会开会讨论分配方案,经本村“两委会”、党员和村民代表讨论决定,本村户籍年龄最小到刚出生过满月孩子,最大至耄耋之年的老人均为5000元/人,部分打工女(只是打工,并未出嫁)和外嫁女只能分得2500元/人,户籍跟随外嫁女的孩子发40%征地补偿款,2000元/人。
符先生认为,根据海南省高院《关于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12试行)》有关规定,“外嫁女”婚后户籍仍在原集体经济组织,其在嫁入地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土地补偿费时未获得补偿的,应当认定其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随其生活的未成年子女亦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因此,村委会对外嫁女及其孩子只发部分征地补偿款是不对的。
“年初村委会购买20多万元的东风起亚越野车,7月份,组织村民和干部84人,分两批去北京、天津旅游花30多万,我们怀疑外嫁女征地补偿款的钱被村委会花掉。”村民吉先生质疑道。
吉先生说,当前村委会有2辆车,一辆是村委会主任驾驶的皮卡车,一辆为年初买的越野车。村委会曾向村民们解释,买越野车是为了村民患病能及时送往医院抢救。可真的有孩子夜晚发烧需要去医院时,村委会却以各种理由拒绝出车。
村委会:是考察不是旅游
对于村民反映的问题,大田镇新宁坡村委书记吴德忠、村主任符小润表示,外嫁女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他们也是根据《村规民约》和《村民自治》,并通过“两委”、党员和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全村共54名外嫁女,其中32名已领取征地补偿款,剩余22名仍未领取。海南省高院《关于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12试行)》发布前,村里的征地补偿款已经发放,他们无法遵守该规定。目前,他们在等待法院的审判结果,而且他们也希望通过法律程序解决此事。
吴德忠表示,他们不是去旅游,而是到北京、天津考察、学习,84人共花了32万元。另外,购买轿车是工作需要,包括用于村民的计划生育、开会、学习等,且此车属于村委会,不是他们主任、书记个人所有。购车一事也曾向镇领导汇报过。这两项开支的费用均来自土地征用补偿款。
最后,当记者向吴德忠询问外出考察、学习到了哪些考察点,是否有取得新农村建设等经验时,他并没有给出正面回答,并挂断了电话。
镇政府:最好用法律维权
记者就此事采访了东方市大田镇党委书记罗诗明。他表示,新宁坡村外嫁女征地补偿款发个人土地补偿款的50%,他们镇里没有权利干涉,因为他们有时也弄不清有多少外嫁女户籍在该村。他们曾要求村委会仔细认真核实,确保应得到土地补偿款的人一个也不能漏掉。当前此事已开庭,村民走法律程序最好。
村民反映村委会组织人去旅游一事,事前村委会曾向镇里汇报过,他知道此事,村委会组织人去考察、学习,不是旅游。对于买车一事,当时他们曾提醒村委会书记、主任,不要超标,征求村民的意见,此车不属于村委会书记或主任个人。
律师:征地款须专款专用
海南阳光岛律师事务所陈律师表示,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海南省的相关规定,征地补偿款禁止任何单位侵占挪用,尤其是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大田镇新宁坡村村委会以村民代表同意的方式,将征地补偿款用于同发展生产及集体公益无关的支出,这种行为是非法的,而且该决定剥夺了其他少数村民依法应享有的个人权益。该表决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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