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人民法院报
本报北京10月30日讯 (记者 张先明)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印发《关于加强均衡结案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同时发布“均衡结案评估参考指标体系”,用以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加强均衡结案工作。
据了解,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党组高度重视均衡结案工作,要求各级人民法院树立均衡结案意识,加强科学管理,以均衡结案促进司法公正高效。2011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以如何实现均衡结案作为司法统计分析重点课题,组织天津、山西、湖北、广东、四川、甘肃6个高级人民法院相关人员进行深入调研,在广泛征求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业务部门和全国多个高级人民法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意见》。
《意见》共三部分18条,主要内容分别是深刻认识均衡结案的意义、建立健全人民法院均衡结案工作机制和努力夯实人民法院均衡结案保障措施。
“均衡结案评估参考指标体系”,则是由结案数波动指数、结案率波动指数、案件结收指数、法定(正常)审限内结案率、平均审理时间指数、平均执行时间指数、超审限未结指数、四类案件未结指数等8项指标构成。各指标从不同角度、不同时段,全面反映人民法院结案均衡状况,同时兼顾了对审判效率管控、未结案件管理和积案清理等项工作的考察,有助于人民法院总体把握结案均衡情况,科学统筹、协调审判执行工作。
《意见》旨在解决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解决案件审理过分拖延和过度积压问题,有效提升审判效率;二是解决长期以来形成的年底突击结案问题,防止因突击结案影响案件审判质量;三是解决“年底不收案、人为控制收案”问题,有效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四是消除不合理的考评方法产生的弊端,避免因突击结案给法官带来的巨大工作和心理压力,实现审判执行工作科学、高效、稳定运行,实现人民法院自身的科学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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