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钟晖
晨报讯 明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开始施行。昨天,市交港局就其中的部分“关注点”进行了解读。
市交港局表示,针对停车执法,特别是道路停车执法难的问题,《办法》对法律责任作了修改完善。一是删除了警告这一罚种;二是对驾驶员不按规定支付道路停车费、超时停车的,规定了责令补交停车费,并处以罚款。无法查实机动车驾驶员身份的,可以要求机动车所有人通知违法行为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对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应当将机动车驾驶员不按规定支付停车费的信息纳入本市个人信用征信系统;三是对擅自将单独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库)挪作他用的,规定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是增加了对道路停车场管理者不遵守相关服务规范的处罚。
截至2011年底,本市共有公共停车场(库)经营企业2032户、场(库)数量2137家、经营总泊位36.6万个,全年停放车次约为1.4亿辆次;本市在除崇明县外其他17个区的610条路段设置了道路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21750个,全年停放车次为1142.9万辆次,收费协管员203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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