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 杨先生是一名驾驶员,2009年9月的一天,他驾驶公司车辆在山东境内发生事故,之后他匆匆弃车逃离现场。很快,当地交警大队找到杨先生,认定他应对事故负主要责任。由于该起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故杨先生还被判交通肇事罪。此后,杨先生所属公司赔偿了被害人家属40多万元。由于公司曾为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等保险,公司在履行赔偿义务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仅支付了11万元交强险,其余的均不予理赔。为此,杨先生所属公司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公司以杨先生需治疗为由为逃逸开脱,但杨先生当时并无外伤,有能力留在现场抢救受伤人员。最终,法院认定杨先生所属公司的理赔要求既无法律依据又与合同约定不符,其诉讼请求不应支持。(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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