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潇湘晨报
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推进,农村征地补偿中引发的问题得到社会广泛关注。现行土地补偿制度是由土地管理法确定的,其中最关键的条款是第47条。
12月24日,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对第47条做出重大修改,删除了征收土地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以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30倍的内容。草案还明确规定,补偿资金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和实施征地。
“集中精力对第47条进行修改”
现行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收土地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24日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删除了现行法第47条中的相关内容。国务院法制办主任宋大涵在作草案说明时说:“分两步走,先集中精力对第47条进行修改,待土地管理法修正案通过后,由国务院制定条例。”
宋大涵表示,改革征地制度遵循三条原则:正确处理工业化城镇化建设和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保护耕地的关系,更加突出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正确处理政府依法征地和农民参与权、话语权的关系,更加严格地约束政府征地行为;正确处理统一性和差异性的关系,在法律确定征地补偿基本原则的同时,充分考虑地区差异。
解读
宋大涵: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自1986年公布以来,历经1988年第一次修正、1998年8月全面修订、2004年8月第三次修正。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和物权法的公布实施,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现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与当时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是相适应的,但现在逐渐暴露出一些不适应新形势、新情况的问题。从补偿原则看,在原用途基础上按照年产值倍数补偿,没有综合考虑土地年产值以外的其他因素,包括土地区位、供求关系及土地对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功能等。从补偿标准看,30倍的上限规定过死,不适应不断变化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各地不同情况。
郑风田(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副院长):按现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如果土地年产值按农产品算,这些价值算来算去也就几万块钱,相反,商业用地被政府转手一卖,就可以获得五六百万,两者差别太大。
土地承载着农民的就业、社会保障及其后代的生计,征地补偿单纯地考虑对农业的补偿很不合适,这也是征地矛盾的来源。
贺雪峰(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城市化不仅是人口的城市化,也是土地城市化,土地城市化就需要征收农民的土地,征收土地如何补偿,容易引发矛盾。因为征地而产生的大量冲突,形成了本次修法的基本背景。
30倍征地补偿的上限在沿海发达地区的征地中其实早已突破了,但也只有沿海发达地区和大中城市近郊才有财力突破上限给失地农民征地补偿,在中西部地区的中小城市,失地农民大多未得到上限的征地补偿。删除“30倍上限”,可能进一步触发征地中的利益矛盾,发达地区城市近郊失地农民漫天要价,而中西部地区中小城市的失地农民仍然得不到合适的补偿很简单,地方政府没有财力。
我认为,现行土地管理法中关于征地补偿的规定具有合理性,不应该删除。此条规定删除后,可能导致今后征地更加困难,城市化的发展更加困难。这样下去,就可能影响中国的现代化。要在保护农民利益的同时,防止城市近郊农民成为土地食利阶层。
补偿金没落实,不得征地
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征地必须按照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严格的程序。补偿金不落实的,不得征地。
草案还在现行47条规定的土地补偿、安置补助、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三项补偿的基础上,把住宅从地上附着物中单独列出,并增加了社会保障补偿。
宋大涵在作草案说明时说,初步考虑按照修正案规定的原则和制度,加强对政府征地行为的约束,坚持“先补偿安置,后实施征地”;明确被征地农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建立对市县级政府违法违规征地行政问责制度,切实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宋大涵介绍,在社会保障方面,给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享受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在就业指导、技能培训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在补偿资金中增加社保补贴资金。
解读
王锡锌(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增加这样的规定是极为必要的。目前一些地方在土地财政的影响下,对土地的需求越来越旺盛,但是对征地带来的社会成本没有进行很好的担当,具体表现在把集体土地征收变为建设用地获得巨大的土地阶差收益,但对于农民失去最根本的土地之后能获得什么样的保障,并没有具体措施。此外,一些地方在保障费用不足额、不到位的情况下就已经开始征地,使得被征地农民的利益无保障,生活受影响,引发一系列社会矛盾甚至是群体性事件。未来在制定进一步的征地补偿条例时,还应该规定账户单列、专款专用、加强监督等具体办法,以保证补偿资金落实到位。
郑风田:这一条规定我认为很好,过去曾有这样的现象,开发商没钱,政府也没钱,先把农民的地征了,农民自行解决生计,之后再把补偿金给农民。而农民拿到补偿金往往是好几年之后,在这期间,农民流离失所,找不到工作,很难生存,这会引发很大的矛盾。
具体征补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此次提交审议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依照国务院制定的具体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规定补偿安置的具体标准。
解读
王锡锌:土地管理法草案提供了基本的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框架性的原则,也指明了补偿的基本方向。这些原则性的规定以及对国务院制定征地补偿办法的授权,标志着国务院征补条例的制定已经进入了实质性的关键阶段。
党国英(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所研究员):草案为国务院出台征补条例提供了指导原则。土地征收也是一种生产要素流转,要尽可能按照市场化的原则处理交易关系。
[其他草案]
落实劳务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24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建议进一步明确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适用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同工同酬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原则。但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一些企业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实行不同的工资福利标准和分配办法,有的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企业福利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合同制职工相比差距较大。因此,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合同及协议应当符合同工同酬的规定。
此外,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还规定,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一些常委会委员和地方、部门提出,应进一步明确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不能成为用工主渠道,只能是一种补充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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