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雷某分别利用担任高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副局长的职务便利,对收取的“两费”不上交、不入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贪污公款29万余元,张某被捕前任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助理调研员。此案经肃南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12年9月27日作出一审判决,总和刑期14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雷某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一审判决后,张某向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日前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私自截留“两费”30余万元
2008年8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下达通知,明令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从2008年9月1日起,一律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以下简称“两费”)。时任高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的张某接到通知后,以补充单位经费开支为由,指使该局财务人员将该局城关工商所征收的325895元“两费”私自截留缴存到该局出纳常某个人的银行卡上。
2009年底,张某即将调离高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时,雷某告诉张某,出纳常某处还有账外保管的30余万元“两费”。之后,张某提议将该笔“两费”私分时,雷某予以认可。不久,雷某从常某处要回存有327365.34元“两费”的银行卡。因之前雷某向张某提出,张某马上要调走了,给他们留个纪念品,商议要给高台县工商局的领导每人购买一台笔记本电脑,张某同意后,雷某订购了单价为1.2万元的笔记本电脑三台。雷某从常某处拿到银行卡后,经请示张某同意,用此款支付3.6万元笔记本电脑款,并将剩余291365.34元“两费”的银行卡交给张某。张某将此卡交给其儿子,其儿子又用该银行卡上的“两费”归还了自己在高台信用社的商业贷款。之后张某多次给雷某打电话,称自己因工作调动开支“两费”14万元,剩余的15万元暂借给其儿子用于商业经营周转,待儿子将此款归还后,再给雷某分配,雷某表示同意。后因张某的儿子资金紧张,至案发时,此款一直未归还,雷某没有分得赃款。
利用职权收受贿赂
2001年7月,根据国家工商总局通知要求,高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将其所属的市场管理服务中心建设和管理的高台县“千禧”市场,整体转让给高台县城关镇国庆村委会。2002年9月,张某因儿子的摩托车经销部急需周转资金,遂给时任高台县工商局市场管理服务中心主任的吴某安排,从市场管理服务中心出售“千禧”市场的转让费中,借给其儿子10万元用于经营周转,并让儿子出具了借条。至案发前,此款仍未归还。
2009年11月,张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计划提拔一批科级干部。该局干部李某等3人分别给张某送现金5000元。2009年,高台县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为高台县工商局修建了部分办公用房。同年12月,该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刘某得知张某即将调离高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时,为了让张某在工程结算书上签字,以便今后能及时顺利结算工程款,刘某从其工程备用金中取现金5万元,送到张某的办公室。
本报记者 曹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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