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记者 杨育才
观察人士认为,此次会议提出的“四项改革”无一不是中国改革攻坚过程中的“硬骨头”,其中,已在中国存在半个多世纪的劳动教养制度改革更是备受关注。
近年来,“上访妈妈”唐慧事件、重庆大学生“村官”任建宇因言获罪被劳教事件等,再次将劳教制度推向舆论的风口浪尖,社会舆论要求废除劳教制度的呼声一直不绝于耳。自1957年国务院出台《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以来,劳教制度已在我国施行50余年。随着我国民主法治的发展,该制度已经显现出许多不足。特别在《立法法》等法律颁布后,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权力只能由法律设定,劳教已陷入不合法的窘境。加之劳教的审批权属于公安机关,在机制上缺乏应有监督,在实践操作中弹性十足,往往成为一些地方开设的“法律小灶”,甚至成为一些人打击报复的工具。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认为,出现这些问题的最大争议是劳教实施过程中实施机关对劳教权的随意扩大,对缠访闹访上访人员、特别是对现行劳教决定不涉及的人进行劳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此次政法工作会议明确要推进劳教制度改革,意味着这一制度的改革被正式提上日程。
但在存废之争的同时,劳教制度的改革在甘肃、山东、江苏和河南四个省的4个城市悄然试点,四个城市已经先后成立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委员会。
江苏省南京市是此次改革试点城市之一。早在2011年11月8日,南京市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委员会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立。根据南京市“宁政发[2011]252号”通知文件,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市公安局局长,小组成员则包括法院、检察院、教育局、民政局、人社局、司法局以及妇联的负责人。其成员构成的部门,远远多于目前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
违法行为教育矫治,被普遍认为是劳动教养制度的替代品。那么,二者之间有何不同呢?曾参与联名上书改革劳教制度的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刑辩部主任刘卫国认为,《违法行为矫治法》尚未出台,目前还不知道其具体细则,但最大的不同在于,违法行为教育矫治,一定会有司法部门参与,改变劳动教养不公开、不透明、不受监督的弊端。
刘卫国还认为,新法将让应该受到违法行为教育矫治的人得到教育矫治,同时又不轻易扩大这个范围,其出台已经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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