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茅冠隽 通讯员 汤峥鸣
晚报讯 独居老人童老伯在医院病逝,当院方通知仅有的一名近亲属童女士前来处理后事时,童女士拒绝配合。于是医院将童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其办理相关丧葬事宜,并结算医疗费用。日前,黄浦区法院作出判决,医疗费在童老伯遗产范围内清偿,丧葬事宜则应由童女士办理。
已过耄耋之年的童老伯早年与妻子离婚后就独自生活。 2011年6月23日,童老伯在家突发脑梗塞倒地不省人事,被房东发现后送往医院抢救。次日,童老伯原工作单位退管会到医院办理入院手续并支付了住院押金和护工费用。此后,童老伯一直住院治疗。医院从童老伯原单位处了解到,童老伯还有个妹妹童女士,此外无亲人。院方多次与童女士联系,但对方拒绝处理童老伯的任何事情。
2012年2月,童老伯因病重死亡。院方再次联系童女士,请求其协助处理童老伯的善后事宜并结清医疗费用。童女士仍然拒绝配合。医院无法结算医疗费,童老伯的遗体也一直放在太平间里。医院尝试与童老伯的原工作单位协商,但童老伯并非没有亲属,单位不敢全权处理此事。无奈,医院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童女士支付童老伯的医疗费1.2万余元,并办理老人的遗体移送火化等丧葬事宜。
庭审中,童女士辩称自己与童老伯系同父异母兄妹,从未共同生活过且关系长期不和。同时,童女士还写下承诺书,表示放弃对童老伯任何遗产的继承,也不承担任何债务,并放弃对骨灰的任何权利,同意由任何组织和个人处理一切丧葬事宜。
审理期间,法院先后走访了童老伯生前所在的单位和公安机关,在查阅相关档案材料后查明,童女士是童老伯目前仅有的一名亲属。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照法规规定,死者有亲属的,亲属是丧事承办人,童女士系目前能确认的唯一家属,故理应承担死者童老伯的相关丧事承办义务,包括联系殡仪馆办理遗体运送、火化、骨灰处置等一切事宜。至于医疗费,因童女士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童老伯的任何遗产,故可直接在童老伯名下的遗产范围内予以清偿。
法官说法
安葬死者是权利更是义务
童老伯同父异母的妹妹已经明确放弃继承童老伯的遗产,也放弃对骨灰的任何权利,法院为何仍然判决由其处理相关丧葬事宜?本案主审法官钱伟侠指出,“入土为安”既是对死者的告慰,方便亲属对死者进行祭奠,也符合对人尊重的理念。安葬死者不但是近亲属享有的权利,更是应履行的义务。
本案中,童女士作为童老伯唯一的近亲属,其放弃对遗体的一切权利和义务,显然有违公序良俗原则,这种放弃显然无效。同时,《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死者有亲属的,亲属是丧事承办人;死者没有亲属的,其生前单位或者临终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员会是丧事承办人。 ”据此,法院根据公序良俗原则及 《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支持了医院要求被告处理死者丧葬事宜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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