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是案件主谋,却在庭审中矢口否认犯罪事实,企图以不合作态度“逃避”刑罚。近日,上海一中院在一毒品案件被告人当庭否认全部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在本市法院率先成功采用“声纹鉴定”审查证据、查实案情,确定被告人庄维参与了犯罪,并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其死刑。
被告人当庭否认公诉机关指控
2011年5月3日,刘佳明按庄维指令驾驶轿车,携带毒资与万国勇一同前往广东。同月5日,刘佳明在广东向万国勇购得毒品并返回上海。6日下午1时30分左右,公安机关在上海市金山区沪杭高速公路枫泾道口抓获刘佳明,当场从他驾驶的轿车后备箱内缴获2900.48克甲基苯丙胺(即冰毒),从前排座位中间的收纳箱内缴获0.94克甲基苯丙胺和1.3克大麻。
当天下午2时许,公安机关在上海市普陀区将庄维抓获,并在其租住的房间内缴获180克尼美西泮、6.41克咖啡因、6.33克甲基苯丙胺和2.04克氯胺酮。2011年12月19日,公诉机关以庄维、刘佳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向上海一中院提起公诉(万国勇另案处理)。
庭审中,被告人刘佳明对公诉机关指控其贩卖、运输毒品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供述称这些毒品如果让他带进上海,他就直接交给庄维,至于毒品什么价钱、怎么卖都不清楚。但被告人庄维坚决否认自己贩卖、运输毒品。
“声纹鉴定”串起证据链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核实证据,办案法官在复听了被告人的相关手机通话录音后,建议市公安局行动技术总队对被告人庄维与其同伙刘佳明通话的语音进行声纹鉴定。经多次组织协调,浦东公安分局与司法鉴定中心签订了《刑事技术鉴定协议书》,对被告人的语音通话进行声纹鉴定。其间,办案法官还与鉴定人员至看守所对被告人做了相应的录音作为比对素材。2012年11月,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书,确认录音中的男声系被告人的声音。在此鉴定基础上,再结合案件的其他证据,最终确定被告人庄维参与了该起犯罪。
一中院一审判决庄维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刘佳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官点评】
“在毒品犯罪中,被告人作案手段隐蔽,上下家和同伙间往往仅以电话进行交易联系,给证据的核实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办案法官坦言,“近几年,声纹鉴定在刑事案件办理中已有所运用,但多数是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法院审理过程中运用声纹鉴定的尚属不多。声纹鉴定手段的成功运用,为有力打击毒品犯罪、加大死刑案件证据审查力度提供了新的方法和思路。”
据办案法官介绍,声纹鉴定是运用语言学、语音学、生理学、心理学、物理学、计算机科学和统计学等学科相关知识,通过对证据声音(或涉案声音)和已知声音进行听觉和频谱两方面特征的比对鉴别和综合分析,确定二者是否出自同一声源,或者对证据声音(或涉案声音)进行听觉和频谱两方面特征的综合分析,确定声音或声源的性质,为审判活动提供证据、为侦查活动提供线索的一种专门技术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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