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篇题为《陕西眉县再现公务员被冒名顶替事件》的网帖引发了网友的广泛关注。
发帖人朱永明称,自己1996年参加并通过了宝鸡市人事局乡镇司法干部招录考试,被正式录用为乡镇干部,但却始终未接到任何上岗信息。“13年了,要不是与我同一批参加考试同事的偶然邂逅,我恐怕到现在还不知这件事儿。” 朱永明在电话里说。
他同时在网帖中声称:“自己被别人冒名顶替了”。
真相果真如此吗?对此,中国青年报进行了求证。
朱永明说,他知道此事也很偶然,当年和他一起参加宝鸡市人事局乡镇司法干部招录考试的李明(化名)在乡镇整理档案时,看到自己被录用为干部后组织部门开具的干部介绍信。李明把这个情况告诉了朱永明,并建议他也去查询一下当年招录的档案。
朱永明几经寻找,终于在眉县档案馆查到了10多年前的公文。
这些公文包括:宝鸡市人事局《关于招收411名同志为乡镇聘用合同制干部的通知》(1997年10号文件),朱永明名列其中;眉县人事劳动局《关于招收45名同志为乡镇聘用合同制干部的通知》(1997年321号文件),朱永明也在其列,身份为乡镇司法助理员;眉县人事局1997年出具的047号干部介绍信正本和存根。
这里面,甚至还有他的分配去向,眉县县委组织部1997年029号介绍信存根显示,朱永明的工作去向为眉县马家镇(现为“常兴镇”),介绍信载明“限于当年9月15日前报到”。
为什么朱永明未能上岗呢?笔者求证后发现,朱永明和政府部门的说法并不一致。
1995年,朱永明被聘在县司法局法律事务所工作,但他是通过马家镇的关系,以马家镇司法助理员名义参加的招录考试。
“当时的考试是有条件的,只面向各个乡镇法律事务所从事乡镇法律服务工作的人员,一个乡镇只有一个名额。”李明回忆说。
时任马家镇政府办公室干部、现为眉县教育局副局长的梁民生告诉笔者:“乡镇司法助理员主要是协助解决农村纠纷的。当时的招录考试主要是针对乡镇没有正式编制的临时工,并不是每个人都可以报考的。”
对于朱永明的报考资格,梁民生认为有问题:“严格地说,他根本就不符合报考条件。但朱永明找了当时的马家镇领导说情,想通过马家镇报考。因为他在马家镇工作过一段时间,又是农村的,当时的镇领导很同情,也想为朱永明帮忙。领导同意了,但提前跟朱永明声明:可以以马家镇的名义报考,如果考上了,因为马家镇有司法助理员了,肯定不会接收,你可以到其他镇去试试。”
朱永明也向笔者承认,他曾经找过马家镇时任书记武长江,武长江同意他以马家镇的名义参考。
考试通过后,1997年1月,朱永明接到通知,参加并通过了由陕西省人事厅、司法厅组织的岗前培训考试,取得了由陕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颁发的“司法助理员岗前培训班学习考核合格”的证书。
1997年2月,朱永明再找马家镇,武长江告诉他,不能回到马家镇工作,因为县里不拨工资,马家镇没法承担两个司法助理员的开支。
朱永明只好回家。他说,回家以后,压根儿没想到这次上头还有红头文件,也没有人通知他去哪里上岗。1998年年底,他被当地法院聘为基层法庭书记员。
从2009年起,朱永明开始收集证据并不断向有关单位、部门反映问题。“4年了,这已经成为我生活和工作的全部,心中始终觉得很憋屈。”他告诉笔者。
但梁民生并不认同朱永明的维权之路,同时也认为朱永明不可能是2009年才知情的,“知道自己考上后,当时为什么不去找领导?为什么事隔多年后,又重新提起?估计是他考虑岁数大了,想稳定下来,想让组织帮助他解决这些问题。”
在朱永明反映问题后,眉县县委组织部在2010年2月23日的《关于朱永明同志信访问题的答复要点》中也把责任归咎于朱永明自己:“一、经调查,朱永明同志参加了1997年市上组织的乡镇司法助理员聘用合同制干部考试并被市上录用,属实;二、据了解,本人录用后参加了省上的乡镇聘用司法助理员岗位培训,因此,本人知道被录用;三、当时组织、人事部门将这些同志介绍信开出后,按规定向录用乡镇通知。据了解,本人知道此事,至于为何未去马家镇报到,责任在本人。按干部管理有关规定,现在已无法办理此事。”
1月31日,眉县县委组织部副部长魏复平告诉笔者,对于朱永明反映的情况,县领导非常重视,宝鸡市也先后多次转发和下达意见。他坚称,经过调查,县里认为对于网络上关于朱永明举报的内容,除了参加招录考试且被录取是真实的,其他大部分信息是虚假的、失实的。“当时的报考条件为‘必须是乡镇司法助理员,且在司法所工作3年以上’,朱永明不符合条件,并不具备报考资格。他找到领导后获得报考资格,本来就不符合程序。”
但魏复平说,接下来,眉县会尝试通过社会保险、养老保险等方式,照顾一下朱永明,把事情尽快解决。
据了解,在眉县对此事的调查中,否认有冒名顶替一事。朱永明也承认,目前还没有明确证据表明有人顶替他参加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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