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漳州否认“以人查房” 专家吁厘清法律边界
原标题 [福建漳州否认“以人查房” 专家建议厘清法律边界]
新华网福州2月20日电(记者孟昭丽 董建国)近日网曝“福建漳州等全国多地出台政策开始严控用姓名查询他人房产信息”,对此漳州市否认曾出台网上所说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并称其曾出台过《房屋权属信息查询管理暂行规定》的内部规定,而该内部规定并不对外。专家建议厘清“鼓励反腐”与“保护隐私”的法律边界
漳州方面否认网上传言 系规范内部查询
近日一则“福建漳州为"进一步处理好物权公示和隐私保护的关系",近日出台了《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的消息在网上传开。
该消息称:“2012年下半年以来,频发的"房叔""房婶"事件令住房信息系统成为一些官员的梦魇。近段时间,一些地方加紧出台了房屋信息查询规范,这些规范对输入人名查询名下有多少套房的"以人查房"方式作出专门约束,这在此前已出台的规范中并不多见。”
漳州市方面否认了网上所传言其出台了《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称该办法是住建部2006年出台的,漳州方面从未公开出台过类似的规定。
漳州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副主任肖水斌承认,2012年底漳州市住房保障与房地产管理局曾出台了《房屋权属信息查询管理暂行规定》,该规定于2013年1月份印发。“这是局里的内部管理规定,并没有外传,目的是为了规范该中心工作人员的内部查询,保护个人隐私。”肖水斌说,“内部规定与国家相关规定一致。”
记者了解到,我国2007年开始实行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中第十一条规定,查询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应填写《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申请表》,明确房屋坐落(室号、部位)或权属证书编号,以及需要查询的事项,并出具查询人的身份证明或单位法人资格证明。
2012年6月住建部出台的《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中第6.1.4条有明确规定:“登记资料不得仅以权利人姓名或名称为条件进行查询。”
肖水斌说,房产信息查询是严格设置权限的。在除国家公检法、住房保障部门等机关通过法定程序的协助查询外,一直以来都不可能仅仅通过姓名查询他人的房产信息。
禁“以人查房”引发争议
在“房叔”“房嫂”不断刺激着公众神经之时,能否“以人查房”引发社会广泛争议。有网友担忧个人信息泄露,有网友却认为严禁“以名查房”难脱保护贪官、隐匿房源之嫌。
采访中肖水斌告诉记者,漳州出台该规定是完善内部制度的需要,并没有针对目前所存在的房产信息泄露问题。
但肖水斌也承认:“房地产交易中心人员多,过去也有非工作需要而私自查询他人房产信息的情况,侵犯了别人的隐私。为防止个人住房信息的不正常流出,所以特意规定中心工作人员对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的内容保密,不得擅自扩大登记信息的查询范围。”
在保护个人隐私和畅通公众反腐渠道之间,网民意见不一。网友“由外行到内行”认为:“规范查询程序必要,毕竟私有财产不可侵犯,而且是个人隐私。但个人隐私与公民知情权相冲突时必须让位,到那时需要查询一定要确保能查得到,这才是当初建立房屋信息查询系统的初衷。”
厘清“鼓励反腐”与“保护隐私”的法律边界
“房叔”“房姐”落马,“房婶”却被误伤,证明“网络反腐”是一把双刃剑,或会涉及侵犯个人隐私的问题。网络反腐“鼓励反腐”与“保持隐私”的矛盾亟待求解。
相关专家认为,怎样厘清公众知情权与官员个人信息保护的关系,需要一个明确清晰的法律界限。比如,哪一级官员的哪些个人信息属必须公开的内容,需要一个权威的说法。
福州大学房地产研究中心主任王阿忠认为,个人的房产隐私和官员的房产公示要区别对待。他说,房屋的登记信息是个人隐私,官员的登记信息就不一样,网络曝光能起到一定的反腐作用,但不能成为主要途径。“因为可能会产生一些误伤,侵犯到无辜群体的合法权益。”
福建省社会法学研究会会长、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汤黎虹认为,有些地方以保护个人隐私权为名出台政策不允许通过用户姓名来查个人信息不对,不能将民众监督拒之门外。
汤黎虹说,目前我国还没有一套可以向社会公开的房产信息系统,而通过官员实名房产登记等渠道查询其房产信息存在一定的不可靠性,特别是官员利用家属名义或者更改姓名所购的房产,靠查询官员实名房产登记的渠道是查不出其多处房产的。因此,应当支持并拓宽社会性的信息渠道提供相关信息,例如网络曝光、社会组织信息汇总、公民举报等。这也是公众参与监督的有效方式。
作者:孟昭丽 董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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