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委员:收入分配改革细化措施不能再等9年
2013年03月14日10:47
来源:中国青年报
作者:刘世昕 李松涛
原标题 [收入分配改革须打破利益格局]
“如何看待垄断企业员工收入过高?”这是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中石化董事长傅成玉不止一次被媒体追问的一个问题。
今年2月,国务院批转了《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意见中专门提出,加强国有企业高管薪酬管理。而有报道说,在收入分配改革方案制定过程中,“国企收入上缴和限制国企高管工资”等内容成为最大阻力。对此,傅成玉的回答是,国有垄断企业不会阻碍收入分配改革,自己的收入比许多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高管都低。
其实,近年来对国有垄断企业收入问题的“回应”已有多次,但垄断企业的高收入问题仍被认为是收入分配改革一个绕不开的“结”。
全国人大代表、清华大学政治经济学研究中心主任蔡继明认为,要触动现有收入分配格局,灰色收入形成的腐败、垄断带来的不合理高收入都首当其冲。
在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改革发展研究院(海南)院长迟福林看来,收入分配改革必然触及现有利益格局,最大阻力来自既得利益集团,而利益集团当然不只是垄断企业。
例如,要加大对高收入群体征收所得税的力度,最大的阻力来自高收入阶层;要增加房产税,有很多房产的人肯定坚决反对;要提出对低收入人群增加转移支付,有人可能反对,因为这将意味着做政绩工程的资源减少。但是,不下决心触及现有的利益格局,收入分配领域的问题难以解决。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副院长郑功成认为,当前我国收入分配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普通居民与劳动者收入低、不同群体间收入差距大、收入分配秩序不规范等。收入分配改革就是要对这些问题统筹考虑,打出一套组合拳。
对于收入分配改革的方向,目前学术界的共识是“提低、扩中、限高”。
全国政协委员、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徐宪平说,收入分配改革方案强调了“初次分配、再分配、农民增收、收入分配秩序”等4方面的重点工作。这其中既包括“对部分过高收入行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严格实行企业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双重调控政策,逐步缩小行业工资收入差距”,也包括 “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内容。
在代表委员们看来,“提低”的路子已经很清晰,在收入分配改革方案中也很明确,到2015年绝大多数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将达到当地城镇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40%以上。
全国政协委员、财政部财科所所长贾康建议,在初次分配环节,要深化工资制度改革,完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决定和增长机制,特别是要根据经济发展、物价变动等因素,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郑功成认为,可以从提高就业质量、最低工资、社会保险、职业福利以及工资谈判5个方面入手,切实扭转劳动者报酬偏低、初次分配利益失衡的格局。初次分配改革的核心任务是政府减税、企业让利、劳动所得提高。
一些代表委员提出,“控高”应成为收入分配改革的重要突破口。其具体内容包括,调节部分垄断行业企业、部分高管、某些社会群体的偏高收入,同时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规范灰色收入和打击非法收入。
在贾康看来,要打破高收入群体中既有的不合理利益格局,必须在制度建设上下功夫。
比如,在税收制度方面,应加快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制度,完善高收入者的个税征收、管理和处罚措施。这就需要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征收范围,以及全国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制度。更进一步的税收制度还包括完善房产保有、交易环节税收制度,将部分高档娱乐消费和高档奢侈消费品纳入征收范围等。
贾康还建议,要提升相关收入分配制度规则的透明度,对于并非由市场竞争性机制产生的国企高管的薪酬和职务消费,要加强上限约束和规则管理。
迟福林认为,应建立收入登记制度。当前,个人收入记录和统计体系不健全,税务部门难以掌握居民个人收入情况,尤其是没有掌握高收入者的实际收入,灰色收入过多,严重制约个人所得税在缩小贫富差距中的作用。政府应下决心,在未来两年左右建立和完善居民个人收入记录和统计体系,同时加快建立规范的现金管理制度、强有力的收入监督和惩处机制,加快建立居民收入记录和统计制度。
3月5日,温家宝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中国已经制定了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要抓紧研究制定具体政策,确保制度建设到位,实现收入倍增。
两会期间,收入分配改革方案的具体落实也成为代表委员讨论最热烈的话题。从2004年国务院宣布开始制定收入分配改革方案,到2013年方案正式出台,历时9年,各种利益博弈充斥其间。代表委员认为,收入分配改革的顶层设计方案用了9年的时间,细化措施不能再用9年,不能再等了!
本报北京3月13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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