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温州日报
本报讯 (华萱 缪眎眎)近日,平阳法院审结一起卖房人索要红包未果,拒绝协助对方办理土地证过户手续的房屋买卖纠纷案件。
周某、叶某原是平阳水头镇的一对夫妻,两人已于1997年离婚。1991年1月13日,周某夫妇将共有的坐落于平阳县水头镇的一间二层房屋,以35500元的价格卖给程某,双方当天立下房屋卖尽契约。事后,程某按买卖契约全额支付购房款,随后入住至今。
房子卖了以后,周某夫妻协助程某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过户手续,并由程某交纳了上述房产交易的契税,办理房产证和契证。可是20多年过去了,这房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仍登记在叶某名下,程某多次要求周某、叶某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但二人总以买房人没有按口头约定给付22000元红包为由,拒绝协助过户。2012年11月,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对于买房过户是否有约定给予大额红包一事,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被告称,当时立房屋买卖契约时,双方口头约定要给22000元红包才协助办理过户,并称这是本地习俗,一般不会在买卖契约中注明。而原告程某的代理律师称,买卖契约中并没有注明红包事宜,也没有口头答应给予红包,要求被告协助过户。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中房屋买卖协议认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房地产转让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最终判决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
经办法官提醒,在房屋买卖交易中,买房人给卖房人包红包,的确是温州部分地区的一种风俗,一般是口头约定。但从法律角度来说,过户红包于法无据,若一方同意给付,应尽量以书面形式予以确定,以免口说无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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