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总政:擅自转让军队房产将被立案
原标题 [最高检、总政:擅自转让30万以上军队房产将被立案]
最高人民检察院、总政治部下发规定明确军人违反职责犯罪立案标准
擅自转让30万以上军队房产将被立案
《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立案标准》)自2013年3月28日起施行。
《立案标准》第一次全面系统地对2002年总政治部颁发的《关于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进行修改。
《立案标准》共40条,对31种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作了具体规定,调整了其中14种案件39项涉嫌犯罪情形的立案起点。
最高人民检察院、总政治部日前修订并下发《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明确了刑法第十章规定的31种军人违反职责犯罪的立案标准。
据悉,《立案标准》自2013年3月28日起施行。《立案标准》第一次全面系统地对2002年总政治部颁发的《关于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进行修改。
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指出,《立案标准》是依据刑法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指导性规范文件,也是司法机关查办军人违反职责犯罪案件的基本依据,对于贯彻落实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方针,有效预防和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犯罪,教育广大官兵、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依法履职尽责,具有重要意义。
该负责人介绍说,为进一步完善军事司法制度,拓展和深化军事斗争法律工作准备,增强官兵能打仗、打胜仗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巩固提高部队战斗力,高检院和解放军总政治部自2011年6月开始,在广泛征求意见、全面论证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修订起草工作。修订过程中严格依据刑法规定,坚持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充分体现军法从严、战时从严的要求,注重吸取军队司法工作实践中有益的经验,重点对原规定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一致、与军队建设形势任务不适应、立案标准不够具体细化以及文字表述不够严谨规范等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较大的修改共120余处。修订后的《立案标准》共40条,对31种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作了具体规定,调整了其中14种案件39项涉嫌犯罪情形的立案起点,同时对《立案标准》的适用范围,以及“战时”、“违反职责”、“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等名词定义等作了明确界定,使其更有规范性、权威性和操作性。
据了解,为了保证《立案标准》的有效实施,切实提高官兵依法履职的能力素质,总政治部要求各级政治机关,要搞好学习宣传教育,引导官兵切实增强履行职责的法律意识;加强预防工作,防止官兵发生违反军人职责的犯罪行为;充分发挥政法部门职能作用,坚决依法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行为,确保国家法律在军队统一、正确实施,促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方针的贯彻落实,为实现党在新形势下的强军目标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检察日报
名词解释
战时
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
违反职责
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军事法规、军事规章所规定的军人职责,包括军人的共同职责,士兵、军官和首长的一般职责,各类主管人员和其他从事专门工作的军人的专业职责等。
武器装备
实施和保障军事行动的武器、武器系统和军事技术器材的统称。
军用物资
除武器装备以外专供武装力量使用的各种物资的统称,包括装备器材、军需物资、医疗物资、油料物资、营房物资等。
(资料来源:《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摘登)
第一条 战时违抗命令案
第二条 隐瞒、谎报军情案
第三条 拒传、假传军令案
第四条 投降案
第五条 战时临阵脱逃案
第六条 擅离、玩忽军事职守案
第七条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案
第八条 指使部属违反职责案
第九条 违令作战消极案
第十条 拒不救援友邻部队案
第十一条 军人叛逃案
军人叛逃罪是指军人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因反对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而出逃的;
(二)掌握、携带军事秘密出境后滞留不归的;
(三)申请政治避难的;
(四)公开发表叛国言论的;
(五)投靠境外反动机构或者组织的;
(六)出逃至交战对方区域的;
(七)进行其他危害国家军事利益活动的。
第十二条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案
第十三条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 提供军事秘密案
第十四条 故意泄露军事秘密案
第十五条 过失泄露军事秘密案
第十六条 战时造谣惑众案
第十七条 战时自伤案
第十八条 逃离部队案
第十九条 武器装备肇事案
第二十条 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案
第二十一条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案
第二十二条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案
第二十三条 遗弃武器装备案
第二十四条 遗失武器装备案
第二十五条 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案
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是指违反军队房地产管理和使用规定,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情节严重的行为。
军队房地产,是指依法由军队使用管理的土地及其地上地下用于营房保障的建筑物、构筑物、附属设施设备,以及其他附着物。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价值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给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的;
(三)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严重影响部队正常战备、训练、工作、生活和完成军事任务的;
(四)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给军事设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
(五)有其他情节严重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虐待部属案
虐待部属罪是指滥用职权,虐待部属,情节恶劣,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虐待部属,是指采取殴打、体罚、冻饿或者其他有损身心健康的手段,折磨、摧残部属的行为。
情节恶劣,是指虐待手段残酷的;虐待三人以上的;虐待部属三次以上的;虐待伤病残部属的,等等。
其他严重后果,是指部属不堪忍受虐待而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或者精神失常的;诱发其他案件、事故的;导致部属一人逃离部队三次以上,或者二人以上逃离部队的;造成恶劣影响的,等等。
凡涉嫌虐待部属,情节恶劣,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予立案。
第二十七条 遗弃伤病军人案
第二十八条 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案
第二十九条 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案
第三十条 私放俘虏案
第三十一条 虐待俘虏案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涉嫌军人违反职责犯罪的案件。
(资料来源:3月27日《解放军报》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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