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演出合同后未履约,郭美美被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履约保证金1万元。原告杨开山称,郭美美未履约的原因为广电总局“禁令”。朝阳法院上午通报,已受理此案。
杨开山起诉称,2012年3月13日,其与郭美美签订演出合同,约定2012年4月28日晚7点,由郭美美和杨开山联袂在济南文化广场举办慈善演唱会。双方约定合同签订时支付1万元履约保证金,余款5万元于2012年4月25日前一次性付清。合同签订后,杨开山给付了郭美美履约保证金1万元。
杨开山称,2012年4月10日,前广电总局发文不允许网络红人、有丑闻劣迹的人上电视、做嘉宾。由于郭美美曾在网络上炫富,有丑闻劣迹,因此按该规定不能参与4月28日的晚会演出,导致双方合同无法履行。后他向郭美美索要1万元履约保证金,却遭到郭美美拒绝。
相关背景 2011年6月20日,郭美美在网上公然炫耀其奢华生活,并称自己是中国红十字会商业总经理,得到了新浪实名V字认证,在网络上引起轩然大波。
2012年4月,前广电总局发文不允许网络红人、有丑闻劣迹的人上电视、做嘉宾。郭美美因此前炫富,位列其中。 (记者 王晓飞 通讯员 胡晓霞 曹璐)
作者:王晓飞 胡晓霞 曹璐 (来源: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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