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刘涌 北京报道
在落地实施的第20个年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称“消法”)终于面临修改。消法修正案等法律草案将在4月23日-25日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提交审议。
实际上,消法的修改在5年前已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并且在2010年已经形成了修订草案初稿。但这部主要调整消费者和经营者关系,特别是重点为消费者提供保护的法律,势必面临来自经营者一方的挑战。
以讨论多年的反悔权制度为例,这项制度将赋予消费者“冷静期”,期间可无条件退货。
北京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会会长杨立新透露,在消法的修改过程中,很多专家都提出应当增加规定反悔权,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但这个修改建议受到较多经营者的反对,特别是房地产开发商、汽车销售商的反对。
不能忽视的是,20年来,消法与实践脱节的矛盾日益突出。其中,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问题尤为典型。不仅垃圾短信、邮件让人不胜其烦,更严重的是出现盗刷信用卡等直接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现象。
“加强信息保护,是本次修法的亮点之一。”杨立新表示,消法修正草案将新增规定,消费者享有个人信息受保护的权利,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遵循合法、正当等原则,且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发送商业性信息。对构成骚扰的经营者,应当追求其侵犯消费者人格权益的责任。
在追责机制方面,现行消法的规定也不尽完善。
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刘俊海指出,我国当前存在着消费者维权收益与维权成本之间的严重失衡现象,广大消费者“为追回一只鸡,就要杀掉一头牛”。“为降低消费者的维权成本,建议立法者明确消费者支付的合理律师费由败诉的失信方承担。”刘俊海说。
同时,对于消费者举证门槛过高的问题,学界多年来呼吁强化举证责任倒置,增加经营者的举证责任,以此来降低消费者维权的门槛。
不过,在过往的经验中可以看到,一旦经营者侵权涉及众多消费者,由于集体行动成本较高,维权的过程也往往较为困难。
“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已经规定,针对侵害众多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可以提起诉讼。我认为,未来新的消法中应该对消协代表消费者履行公益诉讼职能做出更具体的规定。”刘俊海说。
据杨立新透露,消法修正案草案已经赋予了消费者组织一些新的职能,包括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按照消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起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的民事诉讼等。
我来说两句排行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