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将在广东率先制定《广州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立法破解预防职务犯罪实操性不强的难题。近日,该草案正在市人大官方网站上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草案提出,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应当建立个人财产、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监察部门要定期对个人申报的财产等重大事项进行抽查。
《广州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草案)》征求意见,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将建立个人财产申报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羊城晚报讯记者 黄丽娜
全省率先立法预防职务犯罪
“制定条例是解决现有预防职务犯罪法律法规不足、手段不多、刚性不强的现实需要。”据了解,迄今为止,国家还没有一部专门的预防职务犯罪方面的法律,广东省也没有制定这方面的地方性法规。现阶段我国有关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律规范主要散见于有关法律法规中,这些规定比较原则,零散不成体系,实施的操作性不强,影响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开展。预防职务犯罪职能部门在开展工作时,也经常会碰到依据不足、手段单一、刚性不足等问题,影响和制约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成效。此外,各预防职务犯罪职能部门开展工作的职责边界尚缺乏科学界定、约束和规范,随意性较大,也影响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整体合力。
创新:建立听取制度咨询制度
“条例的一个创新,就是建立了听取专门机构意见制度和专家咨询制度,听取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意见,可以促进‘一府两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沟通交流。设立专家咨询机构,解决了专业领域重大疑难预防问题。专家咨询机构设在政府,相比设在检察机关或审判机关其服务范围更广,可操作性更强,而且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借助这一咨询平台。”市人大内司委负责人表示。
条例在具体明确检察机关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外,还特别规定“应当加强对行贿违法犯罪行为的预防,建立行贿犯罪档案系统,与全国行贿犯罪档案库联网运行,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并在每年1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上一年度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报告”。突出了社会监督的辅助功能。与此同时,人民政府、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也有“报告”职责,在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时也要包括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接受监督。
增强预防职务犯罪可操作性
条例从制度设计上,对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规定了一系列可以避免职务犯罪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制度;任职回避制度;岗位定期轮换制度;民主评议制度;诫勉谈话制度等,特别引人关注的是,条例明确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应当建立个人财产、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同时要对国家机关和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建立任期、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对于备受关注的财产申报制度,分析人士认为,条例只是明确各相关部门、单位、公司和团体应该建立这样的制度,但是细节并未涉及,特别是只限于领导干部申报,还是所有公务员、公职人员都需申报,“这里留下了一个弹性空间,但毕竟是将规定上升到了法律的层面。而且草案目前只是公开征求意见阶段,后续还会根据意见进行修改,再经市人大常委会几轮审议,修改的余地也很大。财产申报的力度到底去到哪里,还要看最后审议和通过后的定稿。”
不仅仅是明确了财产申报制度,条例还规定,监察部门应当定期对个人申报的财产以及重大事项情况进行抽查。检察机关、监察部门、审计部门还有权建议有关单位对不如实申报财产、重大事项的人员暂停其执行职务。国有公司、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负有监督国有公司、企业落实条例相关规定的责任。
建立行贿记录查询制度
草案还规定了行贿人员再预防制度。广州市人大内司委负责人介绍,行贿是诱发受贿犯罪、滋生腐败的直接原因,因此,草案规定了招标、采购以及招聘、录用、选任人员等活动中,对投标人、潜在投标人、供货人、拟录用人员的行贿记录查询制度。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可以到检察机关查询投标人、潜在投标人、供货人、拟录用人员是否有行贿犯罪记录;投标人、潜在投标人、供货人、拟录用人员也可以自行到检察机关查询并要求检察机关出具查询结果。招标人、采购人允许曾经有行贿犯罪记录的投标人、潜在投标人、供货人参与相关活动的,应当采取预防贿赂行为的措施。
不得妨害新闻记者合法采访
媒体作为监督的“利器”,在条例中也得到了应有的保护。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应当接受新闻媒体监督,不得妨害新闻记者合法的采访活动。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妨害新闻媒体依法开展舆论监督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监察部门或者所在单位给予处分。
征求意见至本月底
意见征集截止日期为2013年5月31日。
市民可通过信件、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寄送(发送)至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办公室(邮寄地址:广东省广州市东风中路296号,邮政编码:510030;电子邮箱:nsw@rd.gz.cn;传真:020-83232042。
黄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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