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王世宇 实习生张嘉 据中新社等媒体报道,昨日上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了“5·9”错案警示日座谈会。南都记者了解到,在座谈会上,河南省高院院长张立勇就李怀亮案超期羁押问题回应,“李怀亮被长期羁押,我们法院是有一定责任的”,他认为法院系统“没有在第一时间宣告李怀亮无罪,而是多次发回重审、退回补充侦查,导致李怀亮被长期超期羁押”。
“都想把案件放一放”
张立勇在座谈会上指出,李怀亮案是在没有发现真凶,“亡者没有归来”的情况下依照“无罪推定”原则,以证据不足为由依法宣判李怀亮无罪的。
他提出,根据李怀亮案的证据,“别说能证明李怀亮杀害了受害人,甚至连李怀亮是否到过案发现场都不能证明。”
南都最早报道了李怀亮案。李怀亮从被立案侦查到最终宣告无罪,中间历经12年,检察机关三次退回补充侦查,法院两次决定不予受理,三次作出有罪判决,三次裁定发回重审。
张立勇称,“为什么之前没有宣告无罪,就是无论是法院,还是公安、检察、政法委都没有形成无罪推定的理念,都认为被告人是有罪的,都担心不定案会放纵了罪犯,都想把案件放一放,期待着发现新的证据。”
案件长期滞留在法院环节
针对媒体“踢皮球”的质疑,张立勇回应,法院在案件存在很多疑点,无法查清的情况下,没有在第一时间宣告李怀亮无罪,而是多次发回重审、退回补充侦查,导致李怀亮被长期超期羁押,让“正义姗姗来迟”。他认为应吸取李怀亮等错案的教训,在今后的工作中,以“人权保障原则”作为一项重要的指导原则。同时要严格执行新刑诉法中“法院只能发回重审一次”的规定,特别是对那些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补充不到新的证据、长期滞留在法院环节的案件,要在做好被害人及其亲属工作的基础上,及时妥善处理,绝不允许久拖不决、久压不放,以有效避免“踢皮球”现象。
张立勇还称,李怀亮故意杀人一案,平顶山中院2007年5月要求退回补充侦查之后,一直没有出具正式的法律文书,导致案件长期滞留在法院环节,“如果我们在赵作海错案发生后,在当时开展的大排查、大整改活动中,能够及时排查出来并宣告无罪,无论是对李怀亮本人还是对司法的公信来讲都会少一些伤害。”
昨日座谈会并未提及李怀亮案可能涉及的追责问题。河南省高院回应南都记者,问责要等到案件审理结束再做进一步回应。河南省高院去年曾就错案追责说明,强调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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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作海案后河南宣告116人无罪
南都记者获悉,备受关注的2010年“赵作海错案”发生后,河南将其释放日5月9日定为“错案警示日”。每年的这一天,河南法院系统都举办“5·9”错案警示日教育活动。“赵作海案”发生后,河南又相继发生了“时建锋天价逃费案”、“智障人吕天喜抢劫案”、“眼花法官错案”等。“赵作海案”后,河南省三级法院对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的100起案件依法审理,依法宣告116名被告人无罪。 南都记者 王世宇 实习生 张嘉
无论是法院,还是公安、检察、政法委都没有形成无罪推定的理念,都认为被告人是有罪的,都担心不定案会放纵了罪犯,都想把案件放一放,期待着发现新的证据。
这每一起案件,都是我们脸上的一个脓疮,不及时处理,最终会像赵作海案、李怀亮案一样,成为我们脸上一个丑陋的伤疤。
河南省高院院长张立勇谈李怀亮案
平顶山中院院长郭保振:
法院对公诉案件“能迁就就迁就”
南都讯 实习生张嘉 记者王世宇 昨日,针对李怀亮案判决引发的争议,平顶山市中级法院院长郭保振回应检方指法院判决存在不符合法定程序时称,“不存在这一问题”,并指在此前李怀亮案办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起诉的案件“能迁就就迁就”,此次无罪判决则是因“疑罪从无”的原则。
郭保振是在昨日河南省高院的错案警示日座谈会上回应这一问题的。他透露,法庭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之后,平顶山中院在判决书上已经明确表明,被告人的供述前后矛盾且与其他物证存在矛盾,所以中院认为不能作为命案的依据,因此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宣告无罪。
平顶山检察院在5月8日的通报中还称,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对李怀亮的十二次讯问中,李怀亮作有罪供述九次,其中第三次到第九次,连续作了七次有罪供述,并且其有罪供述与现场勘验检查等情况部分能相互印证,不能相互印证的地方,“公安机关部分作了合理解释”。
郭保振表示,法院办案人员工作马虎,审查证据不严,称李怀亮有过有罪供述,但有罪供述在一些重要情节上存在前后矛盾,更重要的是没有卡死李怀亮作案的证据,案件事实在客观证据方面与李怀亮缺乏关联性,在这样的情况下,法院还提出判决意见,加之审委会把关不严,造成案件被发回重审。
郭保振认为,李怀亮一案在办理过程中公安和检察机关重配合,轻监督,对相互监督的认识不到位,法院对公诉机关起诉的案件“能迁就就迁就”,重打击轻保护的思想在作祟,没有从保障人权和坚持程序正义的高度来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从而导致李怀亮被长期羁押。
郭保振在座谈会上提到,因该案没有坚定地贯彻疑罪从无和程序正义的法治理念,没有坚守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刑罚原则,在前三次审讯中,办案人员的法治理念出现了偏差,被传统的有罪推定、疑罪从轻占了主导,加上对被害方上访缠访闹访等行为的过于顾虑,放松了对正确理念的坚守,致使李怀亮三次被判有罪,延误了解决案件的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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