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媒:降低修宪门槛损信誉 不修宪更符国家利益
原标题 [日报:降低修宪门槛损害日信誉 不修宪更符合国家利益]
【日本《东京新闻》5月10日社论】题:降低修宪门槛的危险
规定“国家性质”的宪法不容被国会一时的多数派轻易修改。不应该放宽取得参众两院三分之二以上支持这一发起修宪案的条件。
关于修改第96条的讨论从未如此白热化。第96条规定,本宪法的修订,必须经各议院全体议员三分之二以上的赞成,由国会提议,向国民提出,并得其承认。修改第96条就是试图将“三分之二”放宽至“过半”。
9日,在众议院宪法审查会会议上,各党首次对修改第96条作出正式表态。自民党、日本维新会和大家党表示赞成,共产党和生活党明确表示反对。民主党反对先修改第96条,公明党持慎重姿态。
是否修改第96条引发热议,原因在于意欲修改整部宪法的安倍首相拿出先修改第96条的方案,明确表示希望将此作为夏季参议院选举的论点。
降低修宪门槛,便可以按执政党的意志修宪。倘若有人藏有这种预谋,不可坐视不理。
日本国宪法的三大原则是国民主权、尊重基本人权和放弃战争。这也是日本国民在太平洋战争中付出巨大牺牲才获得的人类普世价值。如果放宽发起修宪案的条件,一时的多数派可能把手伸向这些不可侵犯的原则。
自民党等修宪派强调“从世界范围看,日本的修宪难度过高”,但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在国际上属于合理的标准。
在美国,提出修宪案除需取得参众两院三分之二以上支持外,还需要经过四分之三以上州议会批准。德国也需要取得国会两院三分之二以上支持。修宪条件严苛的“硬性宪法”是民主国家的主流。
和反复修宪的其他国家相比,日本没有修宪并非条件苛刻所致,只是因为先辈意识到不修宪比修宪更加符合国家利益。
如果有政党认为得修宪,那就该走王道,即堂堂正正地向民众阐述修宪内容,在参众两院取得三分之二以上议席。绝不能走搁置修宪内容,先拿程序开刀的邪道。
【日本《读卖新闻》5月10日文章】题:修改第96条将降低国家信誉
自民党赢得去年底的大选后,修宪问题被推到了风口浪尖。目前,修宪论战聚焦于对修宪程序作出规定的第96条。
关于发起修宪案的条件,对修宪持积极态度的安倍晋三首相称:“应该改成二分之一。只要有超过三分之一以上国会议员不同意,那就算有半数以上国民想修改宪法也改不了。这不合情理。”
第96条的目的在于拉高修宪门槛,稳定宪法。这种法律制度难道只是轻视“民意”,没有合理的存在理由吗?
1993年荣获诺贝尔经济学奖的经济史学者道格拉斯·诺斯和其他学者联合撰写过一篇关于英国光荣革命的论文。这篇论文广为人知,其核心论点是国家的“承诺”能力。
诺斯认为,光荣革命及其成果“权利法案”,即构成当今英国宪法(不成文宪法)的基本规则确立,使国家具备了对民众的承诺能力。“权利法案”规定国王不可未经议会同意征税,禁止国王拥有常规军,对国王的权力进行了限制。事实上,光荣革命后,国家通过市场的借贷行为变得活跃起来了。
光荣革命对经济的影响不止于此。由于私人财产因国家恣意征税等被剥夺的风险降低,人们对经济活动的积极性上升,从而使股票交易、银行借贷等民间经济活动也活跃起来了。
国家本来对单个国民拥有占压倒性优势的权力和强制力。如果没有有效的制度对此加以限制,国家就不具备承诺能力,国家和国民的经济交易也不会成立,国民对经济活动的积极性也会降低。漫长的历史证明,能够有效解决这一问题的手段就是宪法。
包括大日本帝国宪法(明治宪法)和日本国宪法在内,限制国家权力及保障国民权利是近代国家宪法的根本性条款。如果将这些条款视作国家的承诺手段,那它们难以被修改是合理的。
特别是在包括日本在内的议会制国家,政府通常由议会多数党组建。把修宪条件放宽至取得议会过半支持,存在导致国家权力过大的风险,损害国家的承诺能力。这将降低国债的信誉,致使民间经济活动的积极性受损,最终不会给国家带来正面结果。
(未经《参考消息》授权,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来源:新华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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