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规划,怎么保护,都不具备可操作性,甚至连地下水水量、水质的整体状况都把握不清,所以也就没有办法制定地下水资源保护的规划”
对地下水污染的关注,从今春蔓延到初夏。
2月,一条爆料山东企业污染深层地下水的微博在网上热传。据博主描述,有企业打千米深井用压力泵将污水偷排入深层地下水层。舆论哗然,有媒体跟进报道,直指山东等地“打井排污”已经形成产业链。两会期间,相关官员出面否认,引来争论一片。
5月9日,国家环保部有关负责人向媒体通报《环境保护部开展华北平原排污企业地下水污染专项检查》,称“本次检查发现有55家企业存在利用渗井、渗坑或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排放、输送或者存贮污水的违法问题。
记者了解到,55家企业中,石家庄同心致远化工有限公司是唯一用渗井排放污水的企业,其法人被刑拘,企业停产并罚款50万这是《水污染防治法》中对这类违法行为的最高额罚款。
有25家企业采用渗坑方式排污,这些企业有些本来就是无牌无照的“土小”企业,在被查实之后直接被取缔,有的被责令停产整顿或者限期整改。剩下的几家企业,有的因为露天存放污染土壤,有的利用沟渠直接排污,均受到处罚并公开其纠正措施。
这一次,环保部公告特别强调:“未发现确切地下灌污证据。”
即便如此,舆论对于有企业以“深井灌污”方式破坏地下水资源的担忧,依旧在公共平台上翻腾,对地下水现状的关注和焦虑还在升温。中国的地下水究竟受到怎样的威胁,又面临怎样的保护困境?
渗井渗坑排污并非深井灌注排污
2013年3月初,当这项专项清查工作正在华北平原上进行的时候,针对记者对山东企业千米深井排污消息的疑问,前国家环保部环评司司长、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理事长祝兴祥回答说:“如果是浅井,我还相信,假如是深井,尤其是压力井,我不信。”
他告诉记者,渗井渗坑不是新鲜事物,在过去,尤其是南方水网丰富的地方,浅井比较多。不止是工厂,有的老百姓家中排污都打这种浅井或者坑,让污水自行渗漏。后来随着国家对地下水保护加强,这些渗井渗坑渐被取缔。比如北京,在城市建设中,以往的渗井渗坑均被封掉。
传说中的以千米深井的压力灌注方式偷排偷放,在祝兴祥看来并不符合常识。一则成本高,不如按常规要求处理;二则技术难度大,一般的小企业基本不可能做到。“如果打1000米的深井偷排到压力层去污染深层地下水,那可就罪孽深重了,深层地下水一旦被污染,无法断源控制,那将是中国环保最大的笑话。”他说,“但如果是真正意义上科学规范的深井灌注排污,那反而好了。”
美国国家环保局(EPA)专家JamesWang及美国伯克利国家实验室水文地质专家刘会海分别告诉记者,作为工业危废处理手段的深井灌注技术,应用于美国的各种化工厂已经有大半个世纪,自上个世纪80年代规范化之后,这种技术已被证明是最安全无害的污废处理方式。在严格选址的前提下,有害污废被封存于最深的潜在地下饮用水源之下,与生物圈隔离,与自然矿物相互作用而无害,可以被长久封存。
听起来难以置信,但这却是事实:美国国家环保局对这个“长久”的要求是一万年。
从1988年开始,“无转移可能”的示范证明的制度要求是:I类井,也就是危废深井的管理者必须提供示范证明,即“在一万年的时间里,所灌注液体的有害成分不会从灌注区发生转移,或者含有有毒有害成分的灌注液离开灌注区时已经不再含有有害成分”。
国家环保部想将这种污废处理技术引入中国,并借此建立起一套关于灌注排放的科技标准和制度规范以约束各种灌注行为,已经有十年时间。因为种种复杂原因,这项当时就已经显得紧迫的任务迄今也未能实现。
9年前的报告称各类灌注行为“失控”
10年前,即2003年8月,原国家环保总局和美国国家环境保护局在北京联合举办了地下灌注与监控技术研讨会,中国方面有包括4名院士在内的70多位来自环保、地质、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代表参会。这是中国政府第一次正式对已在美国实践了半个多世纪的深井灌注技术表现出兴趣。
2004年12月16日,原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提交了一份《关于中国开展工业废液地下灌注技术和监督管理的建议》,建议书直陈目前无序的污水处理和污水灌溉造成的危害:“污水处理和污水灌溉虽然也有相应标准,但由于面广量大,管理难度大,现已经出现一些失控现象,用于灌溉的污水未能按有关标准进行处理,致使污水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给污水灌溉地区土壤、地下水和作物带来不同程度的危害。而渗井、渗坑的广泛使用导致城镇大面积浅层地下水不同程度地受到污染,对工业生产、人民生活和人体健康构成了危害。”
比10年以前更早的是,借助钻井技术向地下灌注或者回灌液体来进行生产或排放的行为,早已在石油、化工、核工业等领域应用。
例如,石油工业部门广泛采用的油层注水强化开采和地层水回灌,每年注入地下的地表水、回灌的油层水和在三次采油中采用的含有高分子聚合物的液体的总量,估计达数亿立方米。截至1999年底,中国各油田已有注水井共10749口,开井率达70.4%。
虽然没有形成规模,但中国的各类灌注活动已逐渐开始。按照原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报告中的说法是“严重失控”。报告中所总结的原因,首先是“没有明确的管理部门”,此外也缺乏法律法规和各种技术规范。
这些问题一直持续至今。
谁来为地下水管理负责
水利部一位司局级官员对记者说:“地下水管理涉及多个部门,职能划分有问题。真要把地下水管好,需要各部门之间协调,或者搭建一个有效的合作平台。”他告诉记者,按照法规,地下水应该由水利部统一管理。但要管理就要有一套系统和一套人员设备,比如需要监测,但负责地下水监测的人员设备则划归地矿部门,归属国土部,水利部只有管理职能却没有管理系统,没有办法对地下水统一管理。
“怎么规划,怎么保护,都不具备可操作性,甚至连地下水水量、水质的整体状况都把握不清,所以也就没有办法制定地下水资源保护的规划。”他说。
他告诉记者,环保部也面临同样的尴尬。
以地下灌注管理的困境为例,不仅涉及污染控制规划、排污许可、地下水污染防治、相关环境质量和排放标准,还涉及环境影响评价、环境质量监测、污染物处理、处置技术认定、地下选址等多个方面。上述职能分散在环保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建设部门、水利部门等多处。缺乏主导的管理部门,或者说,缺乏统一协调的体系,导致地下灌注活动“严重失控”的局面。
再以涉及地下水资源的环评困境为例,因为既不具备管理职能也不具备管理系统,信息又不对称,导致环保部门在做规划环评及一些项目的环评时,困难重重。
国家环保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一位官员告诉记者,地下水污染早已是紧迫问题,关系每一个人及子孙后代的安全健康。然而,一些重大项目在规划布局时,没有考虑避开地下水敏感区域。环评介入的时间点也不对,很难在规划决策层面发挥作用,只能通过技术把关,依赖有限的技术手段降低污染风险。
他告诉记者,2007年通过规划环评的四川石化基地项目,是有史以来第一次将对地下水的影响评价作为独立环评章节的项目。因为选址极度敏感,环保部非常担心项目对地下水的威胁,在无法改变选址的情况下,只能不断加码,让企业增加投资提高防渗漏措施的标准,来降低风险的理论值。那时,关于地下水的环评依据、标准都还是一片空白,整个把关过程可说是一次全新的摸索和尝试。
直到2011年,《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才蹒跚出台。“从操作层面来看意义有限。”这位官员说,“如果不能从制度和管理上理顺关系,难有太大的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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