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6月1日电(王永吉) 强制戒毒应书面通知家属、食品污染物将严格限量、无执业药师禁开药店……进入6月,《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一批新法律法规今日起开始正式施行。
强制戒毒应书面通知家属
司法部出台的《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今日起正式施行。该《规定》明确戒毒人员入所后,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书面通知其家属,且禁止以戒毒人员为对象进行戒毒药物试验。
《规定》要求,强制隔离戒毒所接收戒毒人员时,应当核对戒毒人员身份,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戒毒人员身体有伤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予以记录,由移送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和戒毒人员本人签字确认。对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不予接收。
《规定》对戒毒人员权益进行了全面的保护。要求具备条件的地方,单独设置收治女性戒毒人员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和收治未成年戒毒人员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女性戒毒人员的身体检查和管理,由女性人民警察承担。
《规定》强调,戒毒人员入所后,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书面通知其家属,通知书应当自戒毒人员入所之日起五日内发出。
同时,《规定》要求,组织戒毒人员参加生产劳动的,应当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时间每周不超过5天,每天不超过6小时。除法律明确规定外,强制隔离戒毒所不得对外提供戒毒人员档案信息。同时,禁止以戒毒人员为对象进行戒毒药物试验等。
此外,《规定》提出,戒毒人员在强制隔离戒毒所内死亡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立即报告所属主管机关,通知其家属、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和当地人民检察院。戒毒人员家属对死亡原因有疑义的,可以委托有关部门作出鉴定。其他善后事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规定》还要求,强制隔离戒毒所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职致使毒品等违禁品进入强制隔离戒毒所,违反规定允许戒毒人员携带、使用或者为其传递毒品等违禁品的,规定明确,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食品污染物将严格限量
新版《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已通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新标准对铅、镉、汞、砷等13种污染物在谷物、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调味品、饮料、酒类等20余大类食品的限量作出规定,将自今日起正式施行。
自新标准实施之日起,卫生部2005年公布的《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即行废止。在新标准实施日期前已生产的食品,可在产品保质期内继续销售。
新标准指出,食品污染物是食品从生产、加工、包装、贮存、运输、销售、直至食用等过程中产生的或由环境污染带入的、非有意加的化学性危害物质。新标准不包括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和放射性物质限量指标。
同时,新标准对铅、镉、汞、砷等13种污染物在谷物、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调味品、饮料、酒类等20余大类食品的限量规定,删除了硒、铝、氟等3项指标,共设定160余个限量指标,适应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需要。
此外,新标准结合我国主要消费食品及镉污染特点,设置谷物及其制品、蔬菜及其制品、新鲜水果、食用菌及其制品、豆类、花生、肉及肉制品、水产动物及其制品、蛋及蛋制品、调味品、饮用水等相关食品镉限量要求。
“镉大米”事件最近引发社会关注,新国标中,大米中镉的限量标准仍维持在0.2毫克/千克(国际标准为0.4毫克/千克);此外,新标准还首次明确把水产品细分后的双壳类重金属镉含量规定为2.0毫克/千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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