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潇湘晨报
本报记者周喜丰河南郑州报道
哪种冤案是最没有悬念的平反?答案是“亡者归来”。这是极其罕见的低概率事件,在我国被公众熟知的个案有:湖北佘祥林案、河南赵作海案等。
“真凶”再现,往往也能成为平反一起冤案的决定性因素。但是,河北聂树斌案、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当“真凶”浮现,尽管舆情滔滔,复查多年仍无明确结论。
今年以来,在新刑诉法实施和中央强调“个案公正”的背景下,多起陈年冤错案件得以平反与纠正,目前尚有多起重大疑案正在复查、审理之中。法院系统也从上至下展开反思,最高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亲撰《我们应当如何防范冤假错案》,传播甚广。
值得关注的是,北京常林锋案、河南李怀亮案、福清纪委爆炸案等案的无罪判决,被认为破除了“中国式冤狱”平反的两个密码:“真凶再现”或“亡者归来”,贯彻了刑诉法早已明确的“疑罪从无”的司法理念。
“李怀亮式”纠错
4月25日,河南平顶山中级法院宣判李怀亮无罪。李的辩护律师王永杰注意到,在宣判的法庭上,4名公诉人缺席了。据悉,公诉人在听说法院将判无罪的消息后,集体退庭。
5月8日,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通报称,对于李怀亮的无罪结果,检方认为贯彻了“疑罪从无”的司法理念,因此尊重判决结果,决定不抗诉。
对于检方,这是一个艰难的决定。据透露,在李怀亮无罪宣判后,检方压力巨大,就是否抗诉,平顶山检察院尽了最大可能争取,几位公诉人连夜工作,以期找到提请抗诉的充足理由,最终,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提出不予抗诉的指导意见。
在河南,李怀亮案被认为破除了“中国式冤狱”平反的两个密码:“真凶再现”或“亡者归来”,贯彻了刑诉法早已明确的“疑罪从无”司法理念。
对于李怀亮案,河南省高院院长张立勇反思道,平顶山中院2007年5月要求将李怀亮案退侦之后,一直没有出具正式的法律文书,导致案件长期滞留在法院环节,“如果我们在赵作海错案发生后,在当时开展的大排查、大整改活动中,能够及时排查出来并宣告无罪,无论是对李怀亮本人还是对司法的公信来讲,都会少一些伤害。”
“这次,我们主动引爆了这个‘炸弹’。”张立勇说,平反冤案一向被视为法院的丑事,然而,李怀亮案的价值在于“疑罪从无”司法理念的贯彻,知耻而后勇,抑或是在司法机关强化“无罪推定”的另一个契机。
据有关媒体报道,自赵作海案后,河南省三级法院对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的多起案件依法审理,依法宣告上百名被告人无罪。
证据“黑洞”
刑案成疑,并最终在法院环节得以纠正,均源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在记者采访的多起冤错案件中,诸如赵作海案、李怀亮案、张氏叔侄案、福清纪委爆炸案等,法院最初定罪的理由均是“事实基本清楚,证据基本确凿”(简称“两个基本”)。这一“两个基本”断案的观念,始于上世纪80年代初,并在后来的刑事审判中得以广泛运用,特别在几次严打中盛行。在司法界和学界,“两个基本”一直有争议。
经历过多起冤案辩护的朱明勇律师认为,“两个基本”并非法律概念,法律上也从来没有这样的表述,从79刑诉法到97刑诉法到今年实施的新刑诉法,法律条文对于有罪判决的要求均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无论是从字面上理解,还是从逻辑上来界定,基本与确实、充分,两者是有差距的,这个差距可能导致一些证据还有一丝怀疑没有排除,而酿成错案。”朱明勇说,“两个基本”折射的是重打击犯罪、轻人权保障的落后司法理念。
据法院人士介绍,“两个基本”是特殊历史时期的产物,已经完成它的历史使命,目前,法院已经不会再按照“两个基本”来判案了,判决书也不能出现这样的表述。
河南高院常务副院长田立文认为,在司法操作层面,贯彻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的关键在于证明标准的把握。新刑诉法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进一步明确为“排除合理怀疑”,这一修改非常关键,对于引导司法人员由“有罪推定”的正向思维模式向“疑罪从无”的逆向思维模式转变,进而防范冤错案件有重要意义。
显著的案例是浙江张氏叔侄案。死者指甲擦拭物经DNA鉴定系“二张”以外的他人所留,但侦查、起诉、审判机关都没有重视该案存在的他人作案的“合理怀疑”,仍然依据口供定案,认为“事实基本清楚,证据基本确凿”。这是典型的“有罪推定”思维模式。
个案纠错路径
近年来,各地涌现的种种冤假错案,哪一种是最无悬念的平反?答案是“亡者归来”。
这是极其罕见的低概率事件。在我国被公众熟知的有三起:湖北佘祥林案、河南赵作海案、湖南滕兴善案。他们被指控杀人,但多年后,“死者”活着现身。佘祥林、赵作海以无罪之身走出监牢,而滕兴善却在“亡者归来”之前已被枪决。
“真凶”再现,往往也能成为平反一起冤案的决定性因素。记者梳理目前已知十数起“真凶”再现案例,大多数得到纠正。但河北聂树斌案、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却成为例外。
至于“疑罪从无”案件,司法机关纠结于“定放两难”。在进入司法程序后,因证据不足,往往被退补、发回重审,或者“疑罪从轻”。还有“疑罪从挂”,比如福清纪委爆炸案,12年审而不决,直至今年5月3日才宣告5名被告人无罪。
朱明勇介绍说,按照法律规定,冤案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必然进入二审。二审无非以下几种结果:发回重审、改判和维持原判,或者检察院撤诉。我国司法实行两审终审制,就是希望能通过二审程序发现一审错误,得到公平正义的结果。但长期以来,法院上下级关系变成了行政上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由此产生了两种后果:一是基层法院习惯性地把拿不准的案件或者影响重大的案件,一审判决前主动征求意见或者获得支持,实质上把两审变成了一审,失去了两审终审制的本来意义;二是法院向同级党委或党政领导汇报,而这些领导又非专业人士,凭主观感受和汇报的情况来判断,一旦作出批示,同级法院又不敢不执行,造成错判。
对于一审法院直接宣判无罪的案件,朱明勇印象最深刻的是,他曾经代理的河南马廷新案。这起惊动公安部的灭门血案,被告人马廷新由河南鹤壁中院一审判决无罪,高院发回重审,一审再判马廷新无罪,检察院抗诉,以高院裁定检方撤诉告终。
法治新气象
5月初,最高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撰文强调,“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错放一个真正的罪犯,天塌不下来,错判一个无辜的公民,特别是错杀了一个人,天就塌下来了。”
田立文评价称:“这一表述,折射出我国在法治建设进程中对法律价值的重新协调和平衡,对公民人权的保障和尊重,是对无罪推定理念、疑罪从无原则社会价值的最好注解。”
朱明勇认为,今年以来密集平反冤假错案,与新一届中央要求“个案公正”及周强就任最高法院院长的新气象有较大关系。
“十年来,最高法、最高检对于清理长期超期羁押案件相当重视,但各地仍频频爆出超期羁押冤案疑案,已经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朱明勇分析认为,涉法涉诉案件上访量大,进而导致维稳压力大,如何解决这个“老大难”问题,亟需法治思维。
“特别是刑事案件,不是要人命,就是要人自由”,朱明勇说,几乎每一起冤案背后,都会产生一批访民,地方维稳压力巨大,李怀亮案“死刑保证书”便是其中的极端个案。
自4月以来,周强及沈德咏在不同场合,频频强调发挥律师作用,要高度重视、充分发挥辩护律师在防范冤错案上的重要作用。
在刑事审判中,朱明勇也感觉到了“一些起色”。
一是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的多了;二是法官愿意听律师说话了,律师在辩护时甚至可以发挥。
朱明勇说,以前在庭审中,法官往往会要求律师在发表意见时,不要重复、要简洁,对被告人要求只需要回答“是”与“不是”,不准阐述。“现在,法官会让你说完。”朱明勇说,这有助于法官对案件的背景、对事实的整体把握,形成更为全面的判断。
新世纪以来典型冤错案
1.湖北佘祥林案
基本案情:被控杀妻。1994年一审判死刑,二审发回重审,检方两次退查,降格审理,一审判15年,二审维持。
转折点:2005年3月28日,妻子回家。纠错时间:2005年4月13日。
纠错方式:一审法院重审,判无罪。
2.河南赵作海案
基本案情:1999年5月涉杀害同村村民被抓,后一审判死缓,高院核准。
转折点:2010年4月30日,“死者”赵振晌回村。
纠错时间:2010年5月8日。
纠错方式:河南高院再审,判无罪。
3.浙江张氏叔侄案
基本案情:2004年4月被控奸杀,杭州中院一审判张辉死刑、张高平无期。半年后,浙江高院终审改判张辉死缓、张高平15年。
转折点:2011年11月,媒体曝光,DNA鉴定确定疑凶。
纠错时间:2013年3月26日。
纠错方式:浙江高院再审,判无罪。
4.云南杜培武案
基本案情:被控枪杀两名警察(包括其妻),1999年一审判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转折点:半年后,真凶落网。纠错时间:2000年7月11日。
纠错方式:云南高院再审,判无罪。
5.河北李久明案
基本案情:2003年11月被控故意杀人、非法持枪,唐山中院一审判死缓。2004年8月,河北高院发回重审。
转折点:2004年7月,一名抢劫杀人犯在被执行死刑前供认自己是真凶。
纠错时间:2004年11月26日。纠错方式:一审重审,改判无罪。
6.河南李怀亮案
基本案情:被控杀人奸尸,2003年叶县法院一审判15年,平顶山中院发回重审,此后,移交中院一审判死刑,省高院发回重审。
转折点:2012年,“死刑保证书”曝光。纠错时间:2013年4月25日。
纠错方式:一审重审,疑罪从无,改判无罪。
7.河南马廷新案
基本案情:2002年涉一灭门血案被抓。2004年鹤壁中院一审判无罪,二审发回重审,2007年,鹤壁中院再判无罪。检方抗诉。
转折点:无。
纠错时间:2008年4月17日。
纠错方式:河南高院裁定,准许检方撤诉。
8.福建福清纪委爆炸案
基本案情:2001年,吴昌龙、陈科云等5人先后涉福清纪委爆炸案被抓,此案经历一审、二审发回重审,一审再判,二审搁置。12年审而不决。
转折点:2013年,两“死缓”被告人改成监视居住。纠错时间:2013年5月3日。
纠错方式:福建高院二审宣判5名被告人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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