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 女儿每两个月看母亲一次
庭审后,北塘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该案做出了一审判决:1、女儿马某、女婿朱某自2012年9月起,以每月600元的标准给付储某房租费,2012年9月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月止的前述费用,马某、朱某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2、马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储某某医疗费8000元。3、马某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月起,每两个月至少需至储某某居住处看望问候一次;端午节、重阳节、中秋节、国庆节、元旦节,应当至少安排两个节日期间内予以看望;除夕夜至元宵节的春节期间,应当至少予以看望一次。
本版文据《扬子晚报》《新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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