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记者 姜丽钧
从7月1日起,上海正式实行居住证积分管理制度,日前,上海市人保局印发了《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明确了持证人须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或登记地区(县)人才服务中心申请积分,并规定伪造、变造材料者将受到处罚,情节严重者三年内不得申请居住证积分。
细则同样自7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上海市居住证》持证人可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模拟估分,达到标准分值的,持证人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在线填写《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或登记地区(县)人才服务中心申请积分。
细则要求,持证人除了提交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与《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指标项目对应的材料,如学历学位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等级证书、所得税纳税证明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20个工作日内按照《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进行积分核定,并告知持证人积分情况。
在《上海市居住证》签注时,将对持证人积分予以确认。持证人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积分的,应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地区(县)人才服务中心提交相关材料。持证人积分项目发生变化导致积分下降或出现减分项目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其积分进行扣减,受理机构告知持证人积分变动情况。持证人积分有效期与《上海市居住证》有效期一致。
个人在申请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申请材料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得申请积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在代办积分申请时材料作假的,由人力资源社保部门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得代办积分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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