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龙贵(资深媒体人)
日前,记者从珠海市人大常委会获悉,备受关注的《珠海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征求意见稿)正式对外公布,其中规定,对已有违纪违法问题的、在提拔任职后受到行政撤职或以上处分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作出处分后将启动其提拔过程的倒查程序(7月8日《广州日报》)
《珠海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的内容非常丰富,涵盖了反腐败的方方面面。其中,最受公众所关注的,就是明确了违规提拔的“倒查机制”。这个概念公众并不陌生,但真正写入法律文本似乎少见。
近年来,违规提拔、带病提拔频现。究其根源,就在于提拔程序的不规范,而程序不规范,又突出体现在没有明确的问责机制。现实中,官员被提拔后出现违法违纪问题后,仅仅是这名官员受到相关的处罚,而当初提拔他的相关人员却不受任何处罚。这在客观上造成了官员任命的随意性!
不必讳言,官员的提拔任用虽然在法律制度层面有相应的程序规定,但在现实中,一名官员的升迁往往取决于上司的个人喜好。这当然不是一种理想的人才选拔方式,但在现实不可能短时间改变的情况下,通过倒查机制约束上级官员提拔下级官员,强化用人的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却不失为一种良好的制度补救。
也许有人会质疑,如果一个官员在提拔时没有任何问题,只是在提拔任用后才慢慢腐败变质的,那么提拔者被追责岂不冤枉?这个问题其实很好回答,因为倒查机制的最大意义,不在于问责,而在于建立一种常态监督机制。一般而言,提拔者与被提拔者之间有上下级的隶属关系,前者当然应该负有监督后者的职责。
我来说两句排行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