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王尔德 北京报道
中华环保联合会(下称“中环联”)的公益性再受质疑。
前不久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第二次审议的《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将环境公益诉讼权赋予了中华环保联合会,尽管环保法尚未最终定案,但是在二审稿中出现的这一变化引起了外界的高度关注舆论质疑拥有众多环保纪录不佳的缴费企业会员的中环联,能否真正代表公众利益发起环境公益诉讼。
近日有环保NGO“中外对话”披露,经过对中环联企业会员名单、公众环境研究中心污染地图数据库和公开报道的整理,发现中环联企业会员屡现污染纪录。
中环联的主任委员单位1家(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主任委员单位3家(金光纸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玖龙纸业(控股)有限公司、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常务理事单位6家、理事单位10家、会员单位7家,共有污染记录80多条,中石油、中石化、紫金矿业、中海油等污染大户亦都在其中。
其中,2011年的渤海湾油田益油事故更是成为环保公益诉讼困境的典型案例。
中环联官网显示,它是经国务院批准,民政部注册,环境保护部主管,由热心环保事业的人士、企业、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全国性的社团组织。其宗旨是围绕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围绕实现国家环境与发展的目标,围绕维护公众和社会环境权益,促进中国环境事业发展。
中环联目前有企业单位会员255家。根据《中华环保联合会关于会员会费收取与使用管理办法》规定,个人会员暂不缴纳会费,单位会员会费收取按每届5年收费:一般单位会员缴纳会费1万元;理事单位会员缴纳会费5万元;常务理事单位会员缴纳会费10万元;副主任委员单位会员缴纳会费15万元;主任委员单位会员缴纳会费30万元。
“会员企业出现污染有时候也在所难免,问题在于当其会员单位有污染记录时,中环联是否有所作为?是否能要求并帮助其会员企业整改,为这些企业提供治污建议或者技术支持?这对塑造并提高其公信力也有很大帮助。”中科院科技政策与管理科学副所长王毅对本报记者表示,不作为容易让人产生中环联可能包庇这些会员企业的嫌疑。
“根据现有的社会组织的管理规定,所有的社会组织都可以接受企业或个人捐赠。这是它的权利无可厚非。”王毅认为,社会组织除了收取会费也必须履行一定的义务,社会团体应在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之内使用会员费用,并应定期向会员公布会费收支情况,否则公众可能质疑中环联的会费是否都用于环境公益事业。
一位地方环保厅官员对本报表示,中环联所受到的质疑,反映的是社会组织管理的混乱,既然要创新社会管理,那么应该尽快出台《非营利组织法》,从基本法上明确社会组织的权利和义务,规范社会组织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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