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泉州9月3日电(刘真真陈碧梧庄萍萍)他人取钱后忘记取卡,贪念驱使刘某续取卡中钱,钱虽没花,但也构成犯罪。3日,福建泉州市泉港人刘某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的判决正式生效。
今年6月30日22时左右,被告人刘某在泉港区涂岭镇一ATM机取款时,发现在他之前取款的储户忘记取卡,银行卡还处于可以继续操作的阶段,眼见四下无人,刘某一时起了邪念,分四次取走了卡内现金共计人民币13000元。而被害人章某在收到短信提示时得知自己银行卡上的13000元钱已被人取走,急忙报案。
民警接到报案后赶到现场并调取了银行监控录像,通过录像锁定嫌疑犯刘某。7月2日,刘某经电话传唤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退出赃款及银行卡。事后,刘某表示自己相当后悔,不知道冒用他人银行卡取款属犯罪行为,都是一时贪念惹的祸,退了钱还要被判刑,真是“偷鸡不成蚀把米”。
泉港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骗取钱财计人民币13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鉴于刘某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退出全部赃款、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可依法对被告人刘某适用缓刑,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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