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晚报讯(记者 曹作和) 日前,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首次向社会公开了“383”改革方案总报告全文,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就是建立廉洁年金制度:公职人员未犯重大错误或未发现腐败行为的,退休后方可领取廉洁年金。
理论上,廉政年金制度只要措施执行到位,就能有效地遏制腐败。但是,徒法不足以自行,廉政年金制度不可能在孤立无援的环境下取得成功,还要看配套制度是否完备。
我国香港和新加坡早就实行了该制度。以新加坡为例,一个公务员每月可获得月薪40%的公积金,高级公务员(司局级)到55岁退休时公积金总额大约折合人民币400万—500万元。如果在职时没有贪污腐败和违法行为,退休后全家生活富裕,安居乐业。
在看似优厚的措施背后,是严格的配套法律制度在起作用。除官员财产公开外,新加坡还制定了《防止贪污法》,贪污调查局既是行政机构,又是执法机关,可以在没有逮捕证的情况下逮捕涉嫌人员,有权没收贪污罪犯的全部赃款。
此外,贪污调查局有权调查贪污人在银行的存款、股票数额、费用账户,甚至可以查找其家人的账目。
犯罪人职位越高越重要惩处就越重。如新加坡环境发展部一位前政务部长(副部级)接受了印尼商人赠送的七张机票,携带家人旅游,被发现后不仅被撤职,还被判刑四年。
中国实行廉洁年金制度也要有相应的制度配套。
首先,要建立严苛的惩治腐败体系。在新加坡和香港,贪污1元也要治罪。我国司法实践中,贪污罪入刑标准为5000元,但贪污数额在万元以下的很少被立案追诉。相反,定罪判刑的官员贪污数额却动辄几百万、上千万甚至过亿元。建立廉洁年金,必须坚持对贪腐行为零容忍,做到既打老虎,也拍苍蝇。
其次,要建立严格的财产申报制度。再次,要加快公务员薪酬制度改革。
廉洁年金制度对保持公职人员的廉洁只起辅助作用,没有哪个国家在倡廉问题上是单腿走路,廉洁要“养”,更要靠“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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