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法院要严格执行法定证明标准,强化证据审查机制。采用刑讯逼供或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排除”,继不久前中央政法委出台首个防止冤假错案指导意见后,最高法昨日公布的《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提出以上明确要求,进一步明确了防范冤假错案的证据审查标准和案件审理机制。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健全错案防止机制。昨日最高法出台的《意见》根据刑诉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制定而成,共27条,从司法理念、证据审查、案件审理、审核监督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是人民法院防范冤假错案的综合性指导性文件。
《意见》提出,人民法院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不能因舆论炒作、当事方上访闹访和地方“维稳”等压力,作出违反法律的裁判。
《意见》要求,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不得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定罪证据确实、充分,但影响量刑的证据存疑的,应当在量刑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
《意见》还强化了证据审查机制,提出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根据。定罪证据存疑的,应当书面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调查。人民检察院在两个月内未提交书面材料的,应当根据在案证据依法作出裁判。
最高法刑三庭副庭长吕广伦指出,现行刑事诉讼法确立了疑罪从无原则,但实践中仍然存在着疑罪从有、疑罪从轻等现象,为办理案件质量埋下了隐患。要彻底摒弃“有罪推定”“宁错勿漏”的错误执法观。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审查、认定证据。认定被告人有罪,应当适用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非法证据规定进一步明确
快读:《意见》规定,采用刑讯逼供或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排除。
就今年纠正的多起重大冤错案来看,多数案件都因未有效排除非法证据。2010年,“两高三部”联合出台“两个证据规定”,规定对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应予排除,但因没有对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作出列举规定,司法实践中一些模糊讯问方式得以蒙混过关。
昨日出台的《意见》在“两个证据规定”的基础上,对证据审查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不但明确提出改变“口供为王”的观念和做法,还对以前未有效明确的非法证据进行了明确,首次明确规定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排除。
《意见》还对非法证据排除进行了推定,规定除情况紧急必须现场讯问以外,在规定的办案场所外讯问取得的供述,未依法对讯问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取得的供述,以及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取得的供述,应当排除。
法官为案件第一责任人
快读:《意见》规定,合议庭成员共同对案件事实负责,承办法官为案件质量第一责任人。
最高法强调审判独立,不但要求排除外部干扰,还明确要求排除内部干扰,以避免判决书署名法官实际未判案的问题。为使合议庭真正发挥合议的作用,《意见》对合议庭的合议程序进行规定,要求合议庭成员通过庭审或者阅卷等方式审查事实和证据,独立发表评议意见并说明理由。
因为死刑案件关乎人命,一旦有错无法挽回,最高法要求死刑案件由经验丰富的法官承办。
最高法还规定了审委会的讨论程序,规定委员依次独立发表意见并说明理由,主持人最后发表意见。因审委会一般是院长主持,院长最后发表意见可避免其他人受他的影响。
此外,司法实践中,一些基层法院为规避上级监督,常常指定下级法院管辖,这样上诉后仍由自己终审。还有一些法院为使上诉后能维持原判,就在判决前请示上级法院。两种做法都导致案件上诉形同虚设。为使二审真正起到作用,《意见》要求不得通过降低案件管辖级别规避上级人民法院的监督,不得就事实和证据问题请示上级人民法院。
复核死刑案件实际上是最高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意见》规定,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意见。证据存疑的,应当调查核实,必要时到案发地调查。
而以上问题的出现,也与法院系统内的办案绩效考核指标体系有关。为解决这一问题,《意见》提出建立科学的办案绩效考核指标体系,不得以上诉率、改判率、发回重审率等单项考核指标评价办案质量和效果。
未经法庭查实证据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快读:《意见》确立刑事案件审判应以庭审为中心。
相比于之前的以侦查为中心的刑事案件审判,《意见》明确规定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
《意见》规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证据,除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庭外调查核实的外,未经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在刑事诉讼中,虽然一直强调证人应出庭接受询问以排除书面证言的模糊性,但中国的刑事案件证人出庭率仍非常低。一些基层法院表示,证人不出庭,也不能强制让他出庭,或有的证人在法庭上直接说记不清楚,法院也没有办法。为解决这一问题,《意见》规定,依法应当出庭作证的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出庭后拒绝作证,其庭前证言真实性无法确认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法院对辩护理由的回应也是老大难问题。被告人或辩护律师当庭发表的罪轻或无罪的辩护意见或提交的证据,有些判决书中丝毫没有体现,这对查清案件非常不利。对此,最高法规定,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理由、辩护意见和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当庭或者在裁判文书中说明采纳与否及理由。
法院不得与公安和检察院联合办案
快读:《意见》规定,法院不得参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联合办案。
虽然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检法机关应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但司法实践中,三部门配合有余、制约不足,甚至在一些案件开始侦查时公检法就联合办案,使得侦查后的审判只是走走形式。
《意见》对审判人员的权责进行了明确,要求建立健全审判人员权责一致的办案责任制。审判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受追究。审判人员办理案件违反审判工作纪律或者徇私枉法的,依照有关审判工作纪律和法律的规定追究责任。
《意见》还要求重视辩护人的监督和制约,规定保障辩护人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等辩护权利。辩护人申请调取可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据,应当准许。意见还要求加强社会监督,规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群众代表等旁听观审。
最高法:
将完善重大冤错案件分析通报制
南都讯 昨天,记者就最高法防范冤假错案工作意见出台采访最高法刑三庭负责人。该负责人介绍,最高法还将完善重大冤错案件分析通报制度。对于实践中发现的重大冤错案件,要对照《意见》的要求认真查找问题,深入剖析根源,确保已发生的问题不再发生,可能存在的问题及时得到解决。
“实践表明,错误的执法理念和司法观念,是导致冤假错案的深层次原因。只有彻底纠正那些不符合法治精神的错误观念和做法,才能消除冤假错案再次发生的现实危险”,该负责人说。
最新动作
最高法开通官微、微信
南都讯 最高法昨日在新浪网开通官方微博@最高人民法院,在腾讯网开通官方微信(公众号:最高人民法院),并通过微博发布《意见》内容。据了解,最高法官微,是第一个国家级官微。南都记者发现,截至昨晚9时,官微已发布7条微博,粉丝涨至9万。
最高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官微也是司法公开的举措之一,该官微将及时发布各级人民法院的重大审判信息、重要司法解释和重要新闻信息等。官微、微信还将与最高法官网开设的“院长信箱”“代表委员建言”“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查询”等栏目联动。
新闻回顾
纠正防范冤假错案举措
2010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安全部联合出台《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被称为“两个证据规定”,对完善刑事证据制度、确保办案质量发挥重要作用。2012年,其中的主要内容在刑事诉讼法修改过程中被吸收为法律规定。
2013年8月,中央政法委出台首个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要求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要终身负责,并建立健全冤假错案的责任追究机制。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对健全错案防止机制也提出了明确要求。
2013年11月21日,最高法公布《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
南都记者 王殿学
实习生 闫坤 发自北京
综合新华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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