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后因十多年前的一段受贿经历被认定受贿30万元,近日广东省教育厅思政处原女副处长刘秋明被广州市中院终审判刑5年3个月,并处没收财产3万元;没收退出的违法所得30万元,上缴国库。
刘秋明今年58岁,出生于广东韶关,大学文化程度。1998年至2000年,刘秋明在担任广东省教育厅德育处科长、副处长及思政处副处长期间,利用负责《时事》杂志推广、发行工作的职务便利,在进行该项工作的过程中,与同案人黄伟民、李维忠、叶某山、陈某彬等人多次收受广州市教育局教研室《广州法制报》中学发行站负责承揽该杂志具体发行工作的负责人谭某政所送的贿赂共200万元,为其谋取利益。刘秋明分得30万元。
据相关资料,1998年9月至2000年7月,谭某政多次支付《时事》杂志的利润约200万元。经处长同意,由曾任广东省教育厅教研室科长的黄伟民以发放劳务费的名义,分给德育处推广发行的有关人员,其中黄伟民也“有份”。而早在1997年,广东省教育厅的文件就明确规定,严禁各处室搞有偿服务,并不得隐瞒收入。法院认为,黄伟民等人违反该规定,实质是利用职务便利,把本该属于发行站的利润以回扣的形式收受私吞。被告人刘秋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了受贿罪。
据了解,退休后的刘秋明于2012年4月13日,向检察机关投案自首并交代了主要犯罪事实。当日,检察机关对其立案侦查。案发后,刘秋明向广东省纪委及广州市荔湾区检察院退出了违法所得。(记者董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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