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12月24日电 今天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局就昨天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邀请四位专家,接受媒体集体采访。
行政诉讼法中新增了对被告必须应诉的规定,但很多地方推行行政首长应诉制,法律中并没有吸收进来。针对此问题,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袁杰表示,根据诉讼法的一个一般的原则,被告可以直接参加诉讼,也就是可以请代理人参加行政诉讼。在草案中,明确规定要求行政机关依法应诉,具体的应诉方式是可以是由行政机关首长应诉,也可以请代理人应诉。
袁杰认为,如果强制规定首长必须应诉,实践中难以完全做到,制度设计还需考虑可操作性问题。实际上其他国家的法律也没有要求行政首长都必须来应诉,因为行政首长还有很多的工作要做,因此在法律中强调了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应诉。
对此,国家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主任、教授胡建淼表示:“现在老百姓把行政首长出不出庭和行政机关是不是应诉混淆起来。实际上,现在的要求是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必须应诉。有自己的律师或者是代理人出庭的,都称为应诉。但是首长是不是出庭是应诉中的一个形式,首长不出庭不意味着没有应诉。”
胡建淼表示赞同现在的方案。他认为:“不能把"首长出庭"写进去。原因在于行政诉讼应诉不一定要首长出庭应诉,其次是现实中不可能。”
对于行政首长出庭,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认为,行政首长不可能每次案件都出庭,但是对于重大的案件,应该一年出一次或者是出两次庭。因为出庭对于首长是一个很好的法治教育。其次,首长出庭,矛盾已解决了一半。
“就像我们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于"常回家看看"的规定,如果没有回家看看是不是要抓起来?并不是。首长没有出庭是不是要抓起来?也不是。所以,首长出庭还是有好处的。”姜明安说。 (来源:人民网-法治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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