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名男子绑架“卖淫女”,并要求发廊老板给5万元赎金,最终在得知发廊老板报警后,五人在收了13600元后将卖淫女释放。控方指两名男子强奸了卖淫女,而两名男子则坚称是卖淫女自愿,他们甚至征得了卖淫女的同意。近日,禅城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被害人身处被绑架、且头部戴黑色头套本身就是一种暴力强制,认定两人的行为构成强奸。五名男子分别被判处五年至十三年不等有期徒刑。
王元祥、王义、王元波、文亮、王侠均是四川老乡。2012年12月中旬,五人在一起商议绑架他人勒索财物。
12月22日3时许,王元祥、王元波、王义驾车去到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杏头一无名发廊,将被害人小冰带上车,随后用黑色头套套住小冰的头部。文亮等人在新河搅拌站负责接应。随后王元祥等人将小冰带至南海西樵新河一无名发廊,限制其人身自由并向小冰的老板王某索要赎金人民币5万元。
据检方指控,在绑架期间,王元祥、文亮强行与小冰发生性关系。次日,王某共分三次汇款人民币13600元给他们。2012年12月23日凌晨2时许,小冰被释放。
2012年12月26日,公安人员在西樵汽车检测站附近抓获王义,在西樵河岗村委会金易德市场一烧烤店抓获王元波、王元祥、王侠。2013年2月22日,公安人员在四川宜宾市一网吧抓获文亮。
去年9月,禅城区检察院向禅城区法院提起了公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从被害人小冰及王元祥、文亮的口供证实,王元祥、文亮在小冰被绑架期间,且在小冰头部被戴黑色头套的情况下,先后与小冰发生性关系,法医学DNA鉴定书对这些事实均予以了印证。
法院指出,小冰身处被绑架、且头部戴黑色头套的情况本身就是一种暴力强制,这种环境足以使被害人不敢以明示的方式反抗,但其造成的威胁是巨大的,且是显而易见的。王元祥、文亮在这种环境下与小冰发生性关系,完全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据此,法院认为王元祥、文亮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又构成强奸罪。近日,禅城法院综合各种量刑情节,一审以绑架罪及强奸罪,判处王元祥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判处文亮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另外三人分别因绑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十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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