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华时报讯(记者裴晓兰)刘女士因透支信用卡欠付7.3万余元被起诉,她称其信用卡额度从3万元被银行私自调高到6万元,因此拒绝偿还3万元额度外的欠款。记者昨天获悉,市二中院认为信用卡客户协议约定,银行有权主动调高刘女士信用额度,刘女士应全额偿还欠款。
2010年8月,刘女士向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申请办理了广发银行信用卡,随后开始使用。截至2013年1月29日,她欠款本金、利息、滞纳金共计7.3万余元。
广发北京分行诉至一审法院称,经多次催收,刘女士未能归还,故起诉要求判令刘女士立即偿还欠款本金、利息及滞纳金共计7.3万余元,并按协议约定比例支付自2013年1月30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的利息、滞纳金和超限费。
开庭时,刘女士对其所欠的本金数额认可,但对利息和滞纳金的数额不予认可。另外,她说自己的信用卡原来的信用额度为3万元,她并不清楚信用额度为何后来变为6万元,故只同意偿还信用卡3万元额度内的欠款本金和合理利息,不同意偿还3万元额度外的欠款本金、利息和滞纳金。
一审判决支持广发北京分行的诉求后,刘女士不服,提出上诉。
市二中院审理查明,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约定,银行有权根据客户使用广发卡的记录,主动调高其信用额度,如客户不能接受该调整的,可要求银行恢复其原信用额度,但客户对其卡中已发生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客户应及时、认真核对账单内容,若对所列交易有异议,应自交易发生的当期账单日起30日内提出,否则视同客户已认可全部交易。刘女士认可收到广发北京分行发送的电子对账单。
市二中院认为,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系双方当事人自愿签订,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合法有效。刘女士通过透支信用卡使用了银行款项,但未按约及时还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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