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晚报讯(记者王晓飞)丈夫婚后入赘到妻子家,因丈母娘的干涉导致小两口感情破裂,并闹起离婚,法院判决离婚后,丈夫不服,提起上诉,要求妻子赔偿青春损失费。今天上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通报,受理了这起入赘女婿诉求青春损失费案。
谭先生是河北丰宁农民,经人介绍认识了妻子马女士,两人婚后住在妻子父母家,并生育了女儿小谭。
谭先生说,因为他是上门女婿,妻子及岳父母对自己很不好,妻子还处处听从丈母娘的安排,导致他无法在家中生活,因此诉至法院,要求和妻子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主张由妻子抚养女儿。
妻子马女士主张,自己和谭先生已经没有感情,同意离婚,并主张应由谭先生抚养女儿,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求对自己多分。
一审法院鉴于双方都同意离婚,判决解除了双方的婚姻关系,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由于双方都不同意抚养女儿,法官考虑到小谭出生后就一直与母亲及外公外婆生活在一起,改变生活环境对小谭的成长不利,并结合双方的条件,判决由马女士抚养小谭,谭先生支付抚养费。
谭先生不服一审判决,向三中院提起了上诉,认为一审法院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不公,并认为自己这几年为家庭作了很多贡献,而妻子家却对自己冷酷无情,导致自己在妻子家失去了平等和自由,要求妻子赔偿自己为家庭所作贡献的劳务费和青春损失费。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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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春损失费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名词,该名词在我国法律条文中均未出现过。青春损失费一般是指在男、女双方因恋爱分手或婚姻关系解除后,男方或女方自觉为对方付出较多,希望对方对自己的青春损失进行一定经济上的补偿。
关于青春损失费赔偿的数额,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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