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官”味十足的社会里,很少有人愿意主动离开掌握权力的岗位,哪怕是到了民怨沸腾的时候,只要上级不授意,或者没有案发,自己主动引咎辞职的几乎闻所未闻。
而一旦下台,只要没进监狱,他们又会四处运作,等待卷土重来的机会。
君不见,许多引咎辞职不足几个月的官员,就开始异地为官,换一个宝座或帽子。
由于附着了太多或明或暗的利益,使得中国的官位成为吸引力最强的“磁铁”,以至于到了退休年龄都不愿意退休,甚至还出现造假改小年龄,只求在官位上多呆几年。最近官员可能可以率先延迟退休的消息,估计很多身居领导岗位的人心中暗喜。
退休是自然规律,官员们都恋栈不舍,更何况主动辞职?那不仅是个体的耻辱,更意味着自己要失去身居官员的种种特权和待遇。
但是,他们也忘记了,作为官员,享有权力的同时,也必须承认相应的责任。作为官场人物,相比其他岗位,他们需要承担的责任不仅有法律责任,还有政治责任以及道德责任。
政治责任在西方国家可能更加明显,比如党魁领导的政党在大选中失败,或者没有达到预期目标。他们在法律上并没有这种责任,但是他们多数会选择辞职,展现一个敢于负责的形象(可能准备下次再来)。道德责任则是更高的要求,因为这样的官员并没有政治和法律上的直接责任,中国历史上的“李离伏剑”可能是道德责任的最佳注解。
春秋时期,晋国最高司法长官李离错误地听取了下级的汇报而判人死罪,把自己关押起来定了死罪。当时的国君晋文公说:“官有贵贱之分,处罚有轻重之分,下级官吏有错,不是你的过错。”李离回答说:
“我担任的官职是长官,并不让位给下级官吏;享受俸禄多,不和下属平分利益,现在我听了下级错误的汇报而判人死罪,却把罪转嫁到下级官吏身上,是没有听说过的。”
从这个角度看,在当时的法律上,并没有规定上级官员需要为下级官员的错误负责,尤其是在政治上,晋文公已经打算赦免他的责任。但是李离拒绝了可以豁免他的命令,晋文公又说:“你如果自以为有罪,我也有罪吗?”李离说:“狱官遵守法纪,错误地判刑,应判自己的刑,错误地判人死罪,就应判自己死罪。您认为我能听察细微的事情,就能判断案情,所以让我当狱官,现在我错误地听取下吏的汇报而判人死刑,罪责应当死。”最后,李离用剑自杀而死。
当然,这在后人看起来是有点傻,但是从为官的责任来说,他却做到了极致。这可不仅仅放弃当代官员所看重的职务,而是放弃自己的生命。最近还有一个事例,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的一名退休检察官,到北京是向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自己八年前曾经办过的一件错案。虽然风险和责任不能和李离相提并论,但这也算“当代李离”了。
而一旦下台,只要没进监狱,他们又会四处运作,等待卷土重来的机会。
君不见,许多引咎辞职不足几个月的官员,就开始异地为官,换一个宝座或帽子。
由于附着了太多或明或暗的利益,使得中国的官位成为吸引力最强的“磁铁”,以至于到了退休年龄都不愿意退休,甚至还出现造假改小年龄,只求在官位上多呆几年。最近官员可能可以率先延迟退休的消息,估计很多身居领导岗位的人心中暗喜。
退休是自然规律,官员们都恋栈不舍,更何况主动辞职?那不仅是个体的耻辱,更意味着自己要失去身居官员的种种特权和待遇。
但是,他们也忘记了,作为官员,享有权力的同时,也必须承认相应的责任。作为官场人物,相比其他岗位,他们需要承担的责任不仅有法律责任,还有政治责任以及道德责任。
政治责任在西方国家可能更加明显,比如党魁领导的政党在大选中失败,或者没有达到预期目标。他们在法律上并没有这种责任,但是他们多数会选择辞职,展现一个敢于负责的形象(可能准备下次再来)。道德责任则是更高的要求,因为这样的官员并没有政治和法律上的直接责任,中国历史上的“李离伏剑”可能是道德责任的最佳注解。
春秋时期,晋国最高司法长官李离错误地听取了下级的汇报而判人死罪,把自己关押起来定了死罪。当时的国君晋文公说:“官有贵贱之分,处罚有轻重之分,下级官吏有错,不是你的过错。”李离回答说:
“我担任的官职是长官,并不让位给下级官吏;享受俸禄多,不和下属平分利益,现在我听了下级错误的汇报而判人死罪,却把罪转嫁到下级官吏身上,是没有听说过的。”
从这个角度看,在当时的法律上,并没有规定上级官员需要为下级官员的错误负责,尤其是在政治上,晋文公已经打算赦免他的责任。但是李离拒绝了可以豁免他的命令,晋文公又说:“你如果自以为有罪,我也有罪吗?”李离说:“狱官遵守法纪,错误地判刑,应判自己的刑,错误地判人死罪,就应判自己死罪。您认为我能听察细微的事情,就能判断案情,所以让我当狱官,现在我错误地听取下吏的汇报而判人死刑,罪责应当死。”最后,李离用剑自杀而死。
当然,这在后人看起来是有点傻,但是从为官的责任来说,他却做到了极致。这可不仅仅放弃当代官员所看重的职务,而是放弃自己的生命。最近还有一个事例,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的一名退休检察官,到北京是向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自己八年前曾经办过的一件错案。虽然风险和责任不能和李离相提并论,但这也算“当代李离”了。
图为2010年7月17日,大连中石油国际储运有限公司原油库输油管道发生爆炸事故现场
但是更多情况下,我们看到一些重大灾难事故出现,尽管百姓对官员的问责声音一浪高过一浪,但是最后引咎辞职的还是少之又少。
通常都是上级已经决定后,他们才极不情愿地站出来承担责任。甚至在辞职的同时,就已经开始准备酝酿新职务。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我国的官员辞职主要分为四种:因公辞职、 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因公辞职 很简单,就是因为要担任的新职务和老职务之间有法律冲突,所以需要辞职。比如原来担任人大选举产生的职务,任期还没有完,但是需要变动职务,这时候就是因公辞职。
有因公辞职,也就会有因私辞职,但是通常称为“自愿辞职”,主要是因为个人原因,比如此前56岁的民政部慈善司司长王振耀辞职,然后到北师大当院长。
当然,公众更加关心的还在于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因为它们通常涉及到责任追究。两者也略有区别,尽管都是不宜再担任现职,但是前者还是主动辞职,而后者是被动辞职。而且根据前述规定,一旦官员应当引咎辞职而不提出辞职申请的,党委(党组)应当责令其辞职。当然,如果责令辞职还不辞职的,就是更加严重的—予以免职或者提请任免机关予以罢免。
在上述规定里,引咎辞职有九种情形,其中就包括:“在安全工作方面严重失职,连续或者多次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者发生特大责任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的;连续或者多次发生特大责任事故,或者发生特别重大责任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的。”
在这里面,需要解释三个概念,一个是“特大责任事故”。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包括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还有两个相近概念是“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主要领导责任是指在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直接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次要领导责任。
从上述规定和解释就可以看出,如果一个地方发生死亡50人以上的安全责任事故,那肯定属于特别重大事故,这也就意味着直接主管领导必须承担引咎辞职的责任,这可能报道肇事方的直接主管领导,还有就是地方政府分管该事项的领导干部。
当然,在笔者看来,对一些领导干部而言,仅仅是引咎辞职肯定还是太轻松。 根据《刑法》,还有一个罪名是重大责任事故罪,它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一旦这样的安全事故被认定涉及规划布置不合理、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应急处置不当等因素,恐怕这背后就不仅仅是引咎辞职的问题,而是罪与罚的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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