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两名女童被饿死、广州母亲在七年多时间里虐待亲生女儿致死,这是5月29日北京市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发布的《2013~2014中国未成年人保护十大事件》中列出的两个案件。
北京市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我国现有制度在处理严重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父母时极其脆弱,我国刑法规定的虐待罪不足以震慑、预防父母对孩子实施严重的家庭暴力。
“虐待罪是自诉案件,让孩子自己去起诉父母,是不现实的。”佟丽华表示,这些年层出不穷的此类案件说明了建立未成年人监护干预制度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在监护人未能履责或侵害被监护人权益,经教育不改的,监护资格可被撤销,而更早的涉及监护制度的法律,可追溯到民法通则。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张雪梅介绍,1987年通过的民法通则是在立法时的社会经济背景下规定的监护制度,但二十多年来,我国的经济社会已经有了很大的发展变化,现行规定已不能满足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需求。张雪梅说,虽然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对监护人的失职行为规定了训诫、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等措施,但这些规定零散、措施太柔性,难以发挥作用。对监护人的这类行为屡教不改的情形,也很少能够进入司法程序,撤销监护人资格后未成年人如何安置也是一个问题。
张雪梅分析说,现行制度缺少监护监督规定,监护支持和干预措施缺乏。现行法律缺少对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监督规定,监护支持和干预的规定方面也几近空白,这导致一部分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实施了虐待、遗弃等侵害行为,不仅难以被发现,发现以后也难以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公安部等部门年内将推出未成年人监护行政监督与司法裁判的对接机制,这一机制的核心内容是通过法律程序剥夺对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监护人的监护资格。
张雪梅认为,这一机制应该规定监护监督制度,保障及早发现对儿童的监护缺失和监护失当。建议明确监护监督规定,包括监护监督主体、责任、干预发现机制、强制报告等,以便及时发现有问题的家庭。另外,要完善监护干预手段,加强对家庭监护的行政干预和司法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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