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赵宏胜出庭受审。 李积文 摄
被告人的律师查验公诉人提供的证据。 李积文 摄
中新网青海共和6月13日电 (李积文 赵凛松)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青海“9·19”货车冲卡将收费站工作人员碾压致死一案12日在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审,经过两天的审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赵宏胜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余被告人均以妨害公务罪被判两年零两个月至一年零八个月不等。
2013年9月19日清晨6时30分左右,京藏高速大水桥收费站主线1、2、3号车道,同时遭遇货车司机集体冲卡,收费班长孙明军在拦截冲卡车辆过程中被货车碾压致死。
事发后,青海省多部门联合开展为期3个月的专项整治,公安特警持枪参与治理大货车冲卡逃费。
海南州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生、赵宏胜、王军、王珍、吴浩文、罗双海、吴荡文、韩加英8人于2013年9月18日驾驶5辆牵引车,从西宁装载货物前往格尔木途中,被告人赵宏胜提出连夜走,绕过共和县倒淌河收费站,凌晨到达大水桥收费站后集体冲卡,其余人员均表示同意。此后,被告赵宏胜将准备集体冲卡信息告知另一被告人王洪明。
2013年9月19日凌晨5时25分许,5辆牵引车到达京藏高速大水桥收费站后,被告人先后将车牌拆除或遮挡,被告人韩加英驾驶载重62.62吨牵引车首先冲过收费站,因冲卡时车玻璃被砸与收费站工作人员发生冲突,随后被告人罗双海驾驶车辆再次冲卡。
被告人赵宏胜将车牌拆除后从准备收费站2号通道强行冲卡时被收费站工作人员孙明军、费全伟等人拦截,此时被告人王生、王军、王珍、吴浩文上前拉扯孙、费二人。拉扯过程中,赵宏胜驾车强行通过,在车辆通过瞬间,孙明军因拉扯倒地,被赵宏胜驾驶的牵引车碾压致死。紧随其后的被告人王洪明和吴荡文驾驶车辆倒出2号通道,从其它通道强行冲卡通过收费站。
海南州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赵宏胜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依照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行政执法职务,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其余被告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依照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行政执法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应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军、王珍、吴浩文、罗双海发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属于自首。
庭审过程中,审判长依法宣布将其余被告人押离法庭候审后,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逐一讯问被告人有无异议。并由公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对各被告人逐一进行了讯问、询问和发问。
被告人赵宏胜庭审时认为自己当时驾车冲卡时并未看到倒地的孙明军,因此不应构成故意杀人罪。其余被告对检察院提起的公诉均表示没有异议。
本案主要被告人赵宏胜代理律师马福祥在接受采访时说:“我们认为,赵宏胜应是过失致人死亡,这种过失是"过于自信的过失"。”他说,赵宏胜在事前曾说过“能冲就冲,冲不过就交钱”;事中被告人赵宏胜看到其他被告人将收费员孙明军拉住,就缓慢启动车辆前行,但受害人突然倒下,造成收费人员死亡;事后被告人赵宏胜听到有人喊压死人了,于是主动停车,并没有逃逸,因此上述种种行为应属于“过失”。
海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人赵宏胜在驾车伺机冲卡时,在明知车辆前方有多名收费站工作人员阻拦的情况下,不顾前方收费站工作人员生命安全,仍然强行冲卡,造成被害人孙明军当场被其驾驶车辆碾轧致死的严重后果。被告人赵宏胜在妨害公务的过程中,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应按牵连犯的原则,重罪吸收轻罪,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法院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宏胜等9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认充分,罪名认定正确,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同时认定,被告人王生、王军、王珍、吴荡文、韩加英、罗双海、吴浩文、王洪明积极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赵宏胜、王洪明的辩解理由和各被告人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部分诉讼请求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人赵宏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韩加英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其余被告均以妨害公务罪被判一年零八个月;各被告人附带民事赔偿97733.5元,由9被告人各承担10859.28元,于判决生效后一次性付清。
判决后赵宏胜辩护律师马福祥表示:“我们对一审判决表示不服,将会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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