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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认定胡本通15起受贿事实
近日,云南省高院审理后认定,胡本通自2000年6月起担任玉溪市公安局副局长,期间,他利用职务便利,为杨某某等人在承揽工程、受让项目股权、项目招投标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杨某某等15人款物折合人民币共计421.2327万元,港币5万元。
二审法院认定,2008年至2009年期间,胡本通与陈俊商定后,利用职务便利,为杨某某在承建玉溪市看守所周转房、玉溪市大车检测站、玉溪市看守所扩建工程事项上谋取利益。2008年12月份,胡本通收受杨某某送给的人民币100万元,并与陈俊约定均分该款项。
2008年8、9月份,胡本通与陈俊商定后,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向受委托的招投标公司负责人打招呼的方式,为张某某在承揽玉溪市公安局民警培训学校回填土工程事项上谋取利益。2009年春节前, 胡本通与陈俊二人安排刘某某在玉溪市聂耳公园附近收受张某某送给的人民币10万元;2011年5、6月份,为掩饰犯罪事实,陈俊、胡本通安排刘某某在玉溪 市聂耳公园将收受的10万元退还给张某某。
2009年至2010年期间,胡本通利用职务便利,为陈某某在承揽玉溪市警犬基地、玉溪市看守所、玉溪市民警培训学校办公家具采购项目事项上谋取利益。2010年至2011年期间,胡本通在昆明先后三次共收受陈某某送给的人民币共计45万元。
在法院认定的受贿事实中,胡本通除了收受现金 人民币,还收受港币和房产。2008年至2009年,一个陈姓商人承揽玉溪市民警培训学校建设工程事宜得到胡本通的帮助,不仅先后四次给胡本通送上人民币 27万元,还出资117.7327万元为胡本通购买位于昆明石林县的别墅一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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